2007年3月27日 星期二

鼓勵浪費時間的「交通費支援試驗計劃」

庫房水浸,政府除了將部份盈餘還富於民外,同時亦大展拳腳,搞起各種各樣的支援、資助計劃來,其中一項就是扶貧政策中的「交通費支援試驗計劃」(跨區交津)。根據扶貧委員會早前的建議,跨區交津將為居於元朗、屯門、離島及北區的低收入人士提供求職津貼及為期六個月的跨區工作津貼,目的是鼓勵這些人士跨區就業。不知道該會的委員是不是從來沒有試過求職,否則真的很難理解為什麼他們會認為如此短期的交通津貼可以改變一個人對就業地區的決定(不過,不排除這個計劃能鼓勵偏遠地區的低收入人士在進出市區時「順道」求職)。

居住於元朗、屯門等地方的,不見得全是低收入人士。同樣地,低收入人士亦不見得一定居於偏遠地區。擁有同樣入息水平的人,或希望享有較低廉的租金而居住於需要付出較長交通時間及較高交通費用的偏遠地區;或希望多一點休息時間而居住於需要承受較昂貴租金的市區。簡單來說,居住地區的選擇,不過是個人對時間和金錢的衡量而已。同是低收入人士,付出較高交通費用的「偏遠人士」可以獲得津貼,而承受昂貴租金的「市區人士」則不獲分文,這無疑是懲罰較為珍惜時間的市區低收入人士。

跨區交津固然極不公平,但政府給計劃開了個頭,又不難估計不同的「關注」團體會要求將計劃伸延。居住地區的選擇既然是往返市區所需交通時間、費用與居於市區所需租金之間的衡量,要是跨區交津成為了長期措施,居於偏遠地區的代價因交通津貼而下降,這豈不是變相鼓勵低收入人士遷居至偏遠地區﹖把市民的稅款用作利誘低收入人士「移民實邊」,浪費的不單是市民的金錢,更加是低收入人士的時間﹗除了公共交通的經營者外,整個計劃的最大得益者應該就是這些偏遠地區的業主,有「可獲政府交通津貼」作為招徠,相信又不難令租金水漲船高。

扶貧政策,應以公平為本,對市場造成最小干擾為佳。內容愈精細、限制愈多的政策,對市場造成干擾的機會愈大。今日為鼓勵偏遠地區低收入人士跨區工作而推行「交通費支援試驗計劃」,明日為鼓勵不吃蔬果的低收入人士改善健康而推行「膳食費支援試驗計劃」,以公帑扭曲個人選擇,相信大部分低收入都不會得益。相比之下,鼓勵低入息人士就業不是較鼓勵低入息人士「跨區」就業更為可取、以入息水平作為決定受助對象又不是較以地區(就是界定偏遠地區已經不易)劃分更為公平、客觀嗎﹖

3月27日刊於蘋果日報論壇

2007年3月20日 星期二

把電影業連根拔起的「電影發展基金」

「宋人有閔其苗之不長而揠之者;芒芒然歸……揠苗者也。非徒無益,而又害之。」(孟子‧公孫丑上)

香港政府於財政預算案中建議,成立一個3億元的基金,幫助解決電影製作的融資和人才缺乏問題。按照李國章局長不能以公帑資助牟利幼稚園的理論,我差點以為政府打算把整個電影業「收歸國有」。

香港是一個世界金融中心,到處都是身經百戰的商家,實在很難理解有利可圖的項目會出現「融資」困難;香港人向來以適應能力強見稱,大有可為的行業又怎會有「人才缺乏」的問題(如果電影業界認為香港人是力有不逮的話,輸入專才又如何)﹖在香港,從來都是行業前景吸引著資金和人才,政府口中所指的「融資和人才缺乏問題」,只不過是商家和香港勞動力市場在衡量過回報和風險後的自然現象罷了。

雖然香港電影業產量日趨下降,但仍然不乏佳作,電影業雖小而美。現在,「電影業基金」卻以公帑資助這些商家本來不願意投資的電影,這些「資助電影」勢必與「無資助電影」爭奪演員、電影製作人員、場地等資源,令製作成本上升。「資助電影」更可以來一個割價傾銷(當然,割出來的是香港市民的血汗錢),與「無資助電影」爭奪市場。製作成本上升、市場份額減少,這種情況難保不會把原來投資於電影業的商家逼出市場,令整個電影業變成「資助電影」的天下,出現「劣片」(至少在風險上而言)驅逐「良片」的現象。

電影發展最需要的是創意,而政府資助向來都是自由創作的敵人,由香港電台、幼稚園到大學,又有哪個受資助的機構不是受政府「監管」的﹖根據報章報導,被問及電影題材若涉及諷刺政府,會否影響政府資助時,王永平強調對題材盡量採取開放態度。「盡量」而已,對政府而言,對教育學院教師的批評文章,亦可能已經「盡量採取開放態度」。

揠苗助長,「無益」事小,「害之」事大。宋人以自己的勞力,拔自己的苗,自作自受而已。如今政府慷市民之慨,拔「良片」的根,又豈止害人害己﹖市場就像一個不倒翁,你推她一下,她便會作出相應的反彈以回復平衡,不是以長官意志,便可任意擺布的。

3月20日刊於蘋果日報論壇

2007年3月14日 星期三

從「猜忌罪」到「公平競爭法」

上星期有報章報導,墨西哥最近通過一項名為「猜忌罪」的新法例來保護女性、防止家庭暴力。猜忌罪行包括每半小時撥「追魂電話」監察妻子行蹤、時刻懷疑妻子紅杏出牆、嚴厲規管妻子的衣著。假如這樣的法例在香港實施,不知道香港人會有什麼的反應。我相信大家不是不希望夫妻相親相愛、互不猜忌,問題是靠立法可以做到嗎﹖

事實上,香港的確正在推行一條類似的法例,這就是正在咨詢的「公平競爭法」。公平競爭法與猜忌罪相同之處,在於他們嘗試以法例維護某些價值概念(如公平競爭、夫妻間不要猜忌)時,由於難以對這些價值概念作出一個明確清晰的界定,於是法例內容處處顯得含糊不清。無緣細讀猜忌罪的詳細內容,但究竟每半小時打電話給妻子犯法,還是要打電話並且監察行蹤才算犯法﹖如何知道我是在監察其行蹤,又何謂時刻懷疑、嚴厲規管﹖在公平競爭法的咨詢文件中提出了七類反競爭行為,但這些行為本身並不犯法,而是必須具有「防止、限制、或扭曲競爭的目的或效果」才算犯法。為什麼不乾脆界定這七類反競爭行為是犯法的﹖咨詢文件倒說得清楚明白,這是因為「避免對正常商業運作造成過於沉重的負擔」。除此以外,咨詢文件還建議加入不同形式的豁免,因為「雖然某些行為具有反競爭的本質,但它們實際上會提高經濟效益和惠及消費者」。簡單來說,官員的意思是,其實所謂反競爭行為,當然有時候是真正違反公平競爭的原則,但也有時候是正常的商業運作,甚至會令消費者得益。再簡單一點來說,這些反競爭行為有時候是好,有時候是壞,是否犯法,到時才由官員或法官按其目的及效果自行決定吧﹗

這樣的法例或許能真的減少了部份不公平競爭的行為,但卻同時大大增加了企業運作的不明朗因素,更可能扼殺了這些本來是有利於消費者的正常商業行為。直接影響是利大於害,還是害大於利,無人能知。更糟的是,一旦以公平競爭之名制定新法,官員便會慣性地把條例不停加以「充實」、將監管機構不斷擴充(如讀者得知有衙門曾完成其光榮任務後結束,懇請賜教),將有形之手伸到各行各業。

法例是社會大眾共同遵受的契約、是遊戲規則,主要目的是減低社會的交易費用,但以法例維護某些價值觀時,卻可能由於價值觀的定義含糊、其引伸行為的複雜多變,反而令社會交易費用上升(主要是容易誤中副車)。我希望夫妻相親相愛,亦支持公平競爭,但政府不是神,法例更不是神仙棒,不是簡單的許個願,揮揮神仙棒,世界便會變得更美好。

3月13日刊於蘋果日報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