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9日 星期日

捆綁銷售損害甚麼人﹖

旅行社規定團友購買指定保險,消委會指為捆綁銷售,嚴加批評。捆綁銷售的謬誤,在於不明白產品或服務性質上就是不同投入的捆綁,而捆綁的程度往往是消費者的喜好與業界競爭的結果:這是為甚麼早餐捆綁了雞扒、火腿跟飲品而不捆綁甜品、亦是為甚麼新樓一般捆綁了雪櫃、洗衣機而不捆綁電腦、電視和燈飾。

即使根據消委會推崇備至的公平競爭法,捆綁者須有市場支配地位才會構成反競爭行為。可是,旅遊市場的競爭固然劇烈,幾間捆綁保險的旅行社也不見得是行內龍頭。消委會的論據恐怕就是捆綁銷售等於損害消費者選擇權這般單純直觀的想法,不過要是把消費者選擇權解釋為消費者可以對特定的供應者要求任何特定的產品服務的話,確是過猶不及。

這種捆綁銷售損害甚麼人﹖這才是真正答案

香港保險業總工會直斥做法(旅行社捆綁銷售旅遊保險)有問題,促請保險業監理處規管旅遊保險,應交由領有保險業牌照並受過培訓的保險從業員負責,保障消費者及業界利益

保險業總工會關心消費者還是業界利益﹖恐怕不言而喻。

2009年7月4日 星期六

緊急救護服務召喚分級制的隱憂

政府建議把緊急救護服務召喚分為三級,按照緊急情況調整目標召達時間,以減少濫用情況。

分級制把非危急(第三級)召喚的時間,由現在的十二分鐘加長至二十分鐘,目的是增加濫用者的時間成本。濫用緊急救護服務召喚的動機主要來自緊急召喚與其他交通工具的價格差異,增加的時間夠長,時間成本就能消除金錢上的差異,使濫用者放棄使緊急召喚。情況就如公營的門診醫療服務一樣。

問題在於,對於本身情況就是非危急的市民來說,八分鐘的時間成本相信不能消除價格上的差異。相反,因為分級的需要,諸如燙傷、擦傷等輕微情況卻被明確的納入緊急召喚的服務範圍。既然緊急召喚明確把非危急情況納入服務範圍,濫用之說便無從說來。

增加使用服務的成本不足,未能減少濫用者之餘,更有可能使其增加,這就是李維特(Steven. D. Levitt)在其《蘋果橘子經濟學》(Freakonomics)提到的一個現象。過往教育市民不要濫用緊急召喚的重點,就是濫用可能延遲其他危急傷者得到緊急召喚的時間,使濫用者付上沉重的道德代價。分級制下,既然非危急情況的召達時間已經推遲,市民就很可能有召喚制度已讓危急傷者先行、己先讓出資源給危急傷者的想法,從而增加在非危急情況下使用緊急召喚。

巴士防盜的反證

最近報章廣泛報導,網上流傳一名青年揸大膽巴士的片段。記憶之中,從早幾年開始,巴士被偷駕的事便經常發生。巴士司機組織認為事件是少數司機大意留下車匙所引起,不過其實多年前的巴士根本沒有車匙這回事,只須按掣便可開動。由此可見,巴士公司沒有多在意旗下巴士的防盜。

之前的單車故事,說不明顯的產權訊息引致防盜成為一項重要的產權證明。反過來說,巴士公司輕視防盜的需要,反映的就是巴士的產權訊息非常明顯。這個不單是法律上或文件上的產權界定非常清晰,更加是巴士本身顯示的產權訊息非常清楚,加上巴士體積龐大難以收藏所致。

或許這就解釋了為甚麼單車的防盜成本佔單車價值往往高達十分之一,私家車則只佔數個百分比,數百萬一輛的巴士反而接近不設防盜。不過,行為隨局限而轉,當偷駕巴士出現之時,巴士公司便從按掣開動加多一重車匙的防盜。假如將來偷駕巴士出現嚴重意外或政府現時明確一旦出現意外巴士公司需要負上疏忽刑責,巴士公司肯定會大大加強巴士的防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