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某電視節目發現一段舊新聞,說的是買十送二的廁紙,長度較以往短,十二卷的長度大約與以往十卷相同,「加送」無非花招。看到這段新聞,不期然想起巴塞爾(Yoram Brazel)的《產權的經濟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property rights)。
物品的產權,並不如大部分人所想般非有即無(all or nothing),反而通常是不完全的。礙於交易費用,買賣雙方一般難以指明交易中商品的每項特徵(即如大小、輕重、優劣等),而未能指明的特徵便會成為買賣雙方逐租的公共產(common property)。這一點,可謂與張五常教授的委託定價(pricing by proxy)為一幣兩面。
一卷廁紙並無指明長度,於是生產商便想出加件數減長度的技倆。不過這個情況不是賣方特權。在超市和街市,消費者會對貨品千挑萬選,找出較大的生果、較新鮮疏菜,以及包裝較好的產品;在戲院,觀眾也會先選較好的位置。
既然買賣雙方當初放棄如此做法,是由於指明每項特徵的交易費用大於得益,立法強制指明交易中某項細節、商品的某項特徵,固然可以解決「偷雞」問題,卻不一定有效率,買賣雙方也未必得益。廁紙長短如是、營養標籤如是。
2009年5月13日 星期三
單車經濟學
家在鄉郊,居民普遍以單車代步,單車泊街的情況也甚為常見。親友閒談說起,近月很多車主都發現泊在街邊的單車,莫名其妙的給別人加多了一把鎖。最初以為是鎖車勒索,但卻無留下要求及任何聯絡方法。事實上,單車價值有限,勒索風險卻大,鎖車勒索的機會很低。
深覺是有趣現象,但從零拆解的難度很高,猶幸朋友的一段經歷幫助解迷。朋友的經歷大致是,某日車鎖失靈,情急之下於是打算強行剪鎖,卻正好遇著警察。警察自然懷疑朋友偷車,要不是朋友有正當職業的證明,恐怕未拖到最後事情圓滿解決之前,已給帶回警局。
假如同一件事情,發生在私家車或是大閘門前,除了添一點麻煩外,問題不會太大。為甚麼發生在單車上,會使車主成賊﹖原因當然是私家車或住宅的產權都有明確記錄,鎖車鎖閘等行為只能用來追收罰款欠債,不能影響產權。單車呢﹖一般單車買賣單據的記錄資料有限,一部單車的產權往往只能來自持有實物。於是單車鎖除了擁有汽車防盜的防盜功能之外,還有產權證明的作用(這裡引述出一個有趣的推論,就是在警察能夠有效防止失竊的地方,汽車防盜會消失,但單車鎖不會)。
返回最初的「加鎖」問題。朋友車鎖失靈,失去單車的產權證明,引來警察的懷疑。相反,為別人的單車「加鎖」,便能混淆一部單車的產權。當然,「加鎖」的「君子」是不會到法院爭產的,一來代價高昂,二來物主總有蛛絲馬跡可以證明其身份。只是到月黑風高之夜,「君子」即使偷車時遇著警察,在巡邏警察訊息有限的情況下,所加之鎖便足夠作為掩飾。
其實「加鎖」事件,簡而言之就是訊息費用的存在引致產權不完全。市場「失效」,不少評論人恐怕會要政府設立單車登記冊,強制單車車主進行登記(為彌補產權不完全,車主卻可能付出更大的代價進行登記)。我的想法是,車主應該進行「反加鎖」,自行為單車加上兩把鎖,一來混淆偷車君子的訊息(已給盯上的目標,同行多不落手以免麻煩),一來以維護產權代價的高低以求證實產權所有。當然,偷車君子也會不示弱,這個「加鎖」遊戲的均衡也許會直至鎖的價值相等於單車的價值。蕭滿章兄的想法是,情況嚴重,成本又夠低,單車生產商應該會增加物主的產權證明(如隱蔽處加上號碼)。
後事發展如何,無人能知,但從檸檬到二手車市場,市場的確自行找到了解決訊息不全的方法。
深覺是有趣現象,但從零拆解的難度很高,猶幸朋友的一段經歷幫助解迷。朋友的經歷大致是,某日車鎖失靈,情急之下於是打算強行剪鎖,卻正好遇著警察。警察自然懷疑朋友偷車,要不是朋友有正當職業的證明,恐怕未拖到最後事情圓滿解決之前,已給帶回警局。
假如同一件事情,發生在私家車或是大閘門前,除了添一點麻煩外,問題不會太大。為甚麼發生在單車上,會使車主成賊﹖原因當然是私家車或住宅的產權都有明確記錄,鎖車鎖閘等行為只能用來追收罰款欠債,不能影響產權。單車呢﹖一般單車買賣單據的記錄資料有限,一部單車的產權往往只能來自持有實物。於是單車鎖除了擁有汽車防盜的防盜功能之外,還有產權證明的作用(這裡引述出一個有趣的推論,就是在警察能夠有效防止失竊的地方,汽車防盜會消失,但單車鎖不會)。
返回最初的「加鎖」問題。朋友車鎖失靈,失去單車的產權證明,引來警察的懷疑。相反,為別人的單車「加鎖」,便能混淆一部單車的產權。當然,「加鎖」的「君子」是不會到法院爭產的,一來代價高昂,二來物主總有蛛絲馬跡可以證明其身份。只是到月黑風高之夜,「君子」即使偷車時遇著警察,在巡邏警察訊息有限的情況下,所加之鎖便足夠作為掩飾。
其實「加鎖」事件,簡而言之就是訊息費用的存在引致產權不完全。市場「失效」,不少評論人恐怕會要政府設立單車登記冊,強制單車車主進行登記(為彌補產權不完全,車主卻可能付出更大的代價進行登記)。我的想法是,車主應該進行「反加鎖」,自行為單車加上兩把鎖,一來混淆偷車君子的訊息(已給盯上的目標,同行多不落手以免麻煩),一來以維護產權代價的高低以求證實產權所有。當然,偷車君子也會不示弱,這個「加鎖」遊戲的均衡也許會直至鎖的價值相等於單車的價值。蕭滿章兄的想法是,情況嚴重,成本又夠低,單車生產商應該會增加物主的產權證明(如隱蔽處加上號碼)。
後事發展如何,無人能知,但從檸檬到二手車市場,市場的確自行找到了解決訊息不全的方法。
2008年6月30日 星期一
高斯理論與嘉美雞直銷
政府為減低禽流感風險,要求零售雞檔「日日清雞」。包括「嘉美雞」在內的本地雞農,表示考慮收購零售雞牌,以「一條龍」方式賣雞。
這種收購,其實可以高斯理論解釋。高斯理論指出,界外效應(externalities)可經由諸如收購合併的方法內部化(internalization)解決。政府要求雞檔「日日清雞」,無非認為活雞過夜會增加禽流感風險,威脅市民健康。由此觀之,「日日清雞」的額外成本其實本來就是雞檔的界外成本(negative externalities)。可是,假如雞檔的收入是$100、成本是$70、「日日清雞」的成本是$40,雞檔只有關門大吉。
不過,由於需要牌照才能零售活雞,於是雞檔的存在同時對雞農存在界外效益(positive externalities)。只要有足夠大的界外效益(假如雞檔交回牌照,雞農便無法出售活雞,這個界外效益應該是出售活雞與冰鮮雞的盈利差額),例如收入是$50(同時也是雞檔部分成本)、成本是$10,本地雞農便會收購雞牌以減少損失(即總盈利是$30)。
根據這個想法,政府在嘗試以賠償「解決」零售活雞業時,也應該致力減低雞農、雞檔合併之間的交易費用,甚至將有關活動推至內地,這樣對社會更加有利。
這種收購,其實可以高斯理論解釋。高斯理論指出,界外效應(externalities)可經由諸如收購合併的方法內部化(internalization)解決。政府要求雞檔「日日清雞」,無非認為活雞過夜會增加禽流感風險,威脅市民健康。由此觀之,「日日清雞」的額外成本其實本來就是雞檔的界外成本(negative externalities)。可是,假如雞檔的收入是$100、成本是$70、「日日清雞」的成本是$40,雞檔只有關門大吉。
不過,由於需要牌照才能零售活雞,於是雞檔的存在同時對雞農存在界外效益(positive externalities)。只要有足夠大的界外效益(假如雞檔交回牌照,雞農便無法出售活雞,這個界外效益應該是出售活雞與冰鮮雞的盈利差額),例如收入是$50(同時也是雞檔部分成本)、成本是$10,本地雞農便會收購雞牌以減少損失(即總盈利是$30)。
根據這個想法,政府在嘗試以賠償「解決」零售活雞業時,也應該致力減低雞農、雞檔合併之間的交易費用,甚至將有關活動推至內地,這樣對社會更加有利。
2008年4月7日 星期一
逐租的最佳示範
大量公共空間被「釋放」後,有團體立即舉行活動「宣示對公共空間的使用權」。這種活動,除了有助相關團體「揚名立萬」外,見不到對公眾使用公共空間有何作用。
公共產(common property),惟逐租(rent seeking)矣。衝突、使詐、被補,租值消散(dissipation of rent)也。
公共產(common property),惟逐租(rent seeking)矣。衝突、使詐、被補,租值消散(dissipation of rent)也。
2007年11月19日 星期一
商業決定可以限制提款﹖
深圳人民銀行要求深圳市的銀行對現金提款設限,規定個人帳戶每天最多只能提取三萬元人民幣、企業帳戶則不得超過十萬。香港金管局總裁任志剛在了解事件後,表示這是個別銀行的商業決定,而且限制「可以理解」,因為銀行有責任防止洗黑錢和地下錢莊活動。香港身為國際金融中心,銀行卻無如此限制,不知是否負責監管香港銀行的金管局對打擊非法經濟活動「未盡全力」。
在自由市場中,商業決定的自主性對有效分配資源、平衡市場供求甚為重要,因此不應動輒以甚麼民生、權益、潛在壟斷等等口號加以干預。不過,私有產權是維持自由市場運作的基石,決不能以商業決定凌駕其上。銀行對存款給予的利息、各種銀行服務收取的費用是商業決定,重點在客戶有權選擇服務提供者或至少可以拒絕使用服務(把現金置於餅罐未嘗不可)。可是,存款是客戶而非銀行財產,銀行在接受客戶存款後限制提取,雖然存款並無「充公」、個人維持存款的擁有權,但作為私有產權一部分的使用權受到限制,明顯損害私有產權。若以商業決定為侵害私有產權的行為辯護,絕對是濫用「商業決定」。
市場一般相信深圳人行有關措施,主要為防止內地資金透過「地下錢莊」外流;外匯管制帶來提款管制,可謂典型管制引致更多管制的例子。減少現金流通的確有助打擊非法經濟活動,原因是非法經濟活動要不留痕跡,必須依賴現金交易。問題在於,社會上部分合法經濟活動同樣需要現金,以減少現金流通打擊非法經濟活動,無疑是同歸於盡的做法,猶如為減少金融市場波動而禁止股票交易。現時提款限制雖然只於深圳實施,影響性較少,但限制會令「地下錢莊」活動從深圳轉移至內地其他地方,要達成政策目的,措施最後無可避免要擴展至內地全境。
要是金管局跟隨深圳人行的決定,在香港實施現金提款限制,恐怕市民不會支持。可是,實際上香港卻有較限制現金提款更為嚴厲的政策。這個政策,不止應用於銀行存款,而是市民全部收入均受限制;使用限制不止於一日、一星期和一個月的金額,而是在六十五歲前完金不能使用。若然市民同意這種只是表面上保持存款擁有權、實際上卻限制使用權的限制提款政策侵害私有產權,難道應用層面更廣、限制更嚴的強積金和強醫金又不是異曲同工﹖
刊於11月19日蘋果日報論壇
後記:正在新加坡訪問的溫家寶總理表示,不贊成深圳個別銀行限制存戶每日最多提取三萬元現金。雖然未知其言論的詳細內容,但自從温總發表「豬價論」,指出豬肉價格的升降不是「你或者我」(意指溫與豬農)所決定,而是由市場決定的後,便深覺温總對市場的了解深刻。
在自由市場中,商業決定的自主性對有效分配資源、平衡市場供求甚為重要,因此不應動輒以甚麼民生、權益、潛在壟斷等等口號加以干預。不過,私有產權是維持自由市場運作的基石,決不能以商業決定凌駕其上。銀行對存款給予的利息、各種銀行服務收取的費用是商業決定,重點在客戶有權選擇服務提供者或至少可以拒絕使用服務(把現金置於餅罐未嘗不可)。可是,存款是客戶而非銀行財產,銀行在接受客戶存款後限制提取,雖然存款並無「充公」、個人維持存款的擁有權,但作為私有產權一部分的使用權受到限制,明顯損害私有產權。若以商業決定為侵害私有產權的行為辯護,絕對是濫用「商業決定」。
市場一般相信深圳人行有關措施,主要為防止內地資金透過「地下錢莊」外流;外匯管制帶來提款管制,可謂典型管制引致更多管制的例子。減少現金流通的確有助打擊非法經濟活動,原因是非法經濟活動要不留痕跡,必須依賴現金交易。問題在於,社會上部分合法經濟活動同樣需要現金,以減少現金流通打擊非法經濟活動,無疑是同歸於盡的做法,猶如為減少金融市場波動而禁止股票交易。現時提款限制雖然只於深圳實施,影響性較少,但限制會令「地下錢莊」活動從深圳轉移至內地其他地方,要達成政策目的,措施最後無可避免要擴展至內地全境。
要是金管局跟隨深圳人行的決定,在香港實施現金提款限制,恐怕市民不會支持。可是,實際上香港卻有較限制現金提款更為嚴厲的政策。這個政策,不止應用於銀行存款,而是市民全部收入均受限制;使用限制不止於一日、一星期和一個月的金額,而是在六十五歲前完金不能使用。若然市民同意這種只是表面上保持存款擁有權、實際上卻限制使用權的限制提款政策侵害私有產權,難道應用層面更廣、限制更嚴的強積金和強醫金又不是異曲同工﹖
刊於11月19日蘋果日報論壇
後記:正在新加坡訪問的溫家寶總理表示,不贊成深圳個別銀行限制存戶每日最多提取三萬元現金。雖然未知其言論的詳細內容,但自從温總發表「豬價論」,指出豬肉價格的升降不是「你或者我」(意指溫與豬農)所決定,而是由市場決定的後,便深覺温總對市場的了解深刻。
2007年9月30日 星期日
美麗有罪﹖
周潤發先生於今年初辭演電影《赤壁》中的周瑜一角,坊間對辭演的原因傳聞甚多,有說是片酬、保險等合約問題,也有說是周潤發希望參與另一部電影的製作。《赤壁》籌備多年、原著情節吸引,假若身為影帝的周潤發能参與其中,相信必能與同劇其他出色演員擦出火花,為電影界及市民帶來一部精彩作品。在周潤發辭演的過程中,政府並無因為其參與演出的藝術價值,把其列為「暫定《赤壁》演員」,禁止其在十二個月內接洽其他工作,從而商討以公帑鼓勵周潤發參與演出《赤壁》。
相反,位於港島的景賢里,基於其歷史價值及外觀,政府卻可只以兩天時間將其列為暫定古蹟,禁止業主在十二個月內進行工程、某程度上亦使物業難以買賣。同途而殊歸,是政府以至壓力團體重物而賤人,還是她們認為勞動力跟物業的私有產權有所不同﹖
不反對保護私有古蹟,但由政府以行政措施、列為暫定古蹟作手段,動輒限制業權來救火,相信不會有理想效果。假如建築物存在「保留價值」,正途便是將之以市價收購。以公帑收購古蹟可以是方法之一,問題是應由誰人評定古蹟、又由誰人確定古蹟的「保留價值」較其「保留成本」(即用於收購的公帑)為高﹖讓只懂收信而不懂跟進的官員統籌其事,結果恐怕也必然「不夠敏銳」。
在自由市場中,所有產品及服務的存在價值,都不是由政府官員、而是由全民評定的。評級的方法,是市民以鈔票對欣賞的產品投下一票。用於私有古蹟,團體可以保留古蹟為號召,向市民籌募資金收購古蹟保育。不然,保育團體、甚至商業機構亦可先行融資收購古蹟,然後將之開放予公眾參觀,再以市民和遊客的門票收入,償還債務、利息及支付古蹟維修費用;只要市民認為古蹟的「價值」高於收購成本,此法並無不可。這些做法,既能讓全民參與評定古蹟(當然是以鈔票),更能避免部分人士對保育口惠而實不至。
以景賢里為例,市民是否願意以四億保留﹖長春社數年前曾為保留景賢里而向市民進行的募捐,該社代表早前在出席城市論壇時,卻表示當年連六百萬之數也未能達標,不知這是否市民的答案。
兩個業主為其居所大興土木。一個業主花盡心思、請來名師設計,建成後還租借予電影工作者在其地方拍攝;另一個業主則甘於平凡,以城市中千篇一律的設計興建。若干年後,平凡大屋業主的子孫安居樂業,改建變賣悉随其便;特色大屋則在改動一刻被列為暫定古蹟,業權受盡限制,子孫還要受盡口誅筆伐。這是個怎麼樣的故事﹖難道是美麗有罪﹖
相反,位於港島的景賢里,基於其歷史價值及外觀,政府卻可只以兩天時間將其列為暫定古蹟,禁止業主在十二個月內進行工程、某程度上亦使物業難以買賣。同途而殊歸,是政府以至壓力團體重物而賤人,還是她們認為勞動力跟物業的私有產權有所不同﹖
不反對保護私有古蹟,但由政府以行政措施、列為暫定古蹟作手段,動輒限制業權來救火,相信不會有理想效果。假如建築物存在「保留價值」,正途便是將之以市價收購。以公帑收購古蹟可以是方法之一,問題是應由誰人評定古蹟、又由誰人確定古蹟的「保留價值」較其「保留成本」(即用於收購的公帑)為高﹖讓只懂收信而不懂跟進的官員統籌其事,結果恐怕也必然「不夠敏銳」。
在自由市場中,所有產品及服務的存在價值,都不是由政府官員、而是由全民評定的。評級的方法,是市民以鈔票對欣賞的產品投下一票。用於私有古蹟,團體可以保留古蹟為號召,向市民籌募資金收購古蹟保育。不然,保育團體、甚至商業機構亦可先行融資收購古蹟,然後將之開放予公眾參觀,再以市民和遊客的門票收入,償還債務、利息及支付古蹟維修費用;只要市民認為古蹟的「價值」高於收購成本,此法並無不可。這些做法,既能讓全民參與評定古蹟(當然是以鈔票),更能避免部分人士對保育口惠而實不至。
以景賢里為例,市民是否願意以四億保留﹖長春社數年前曾為保留景賢里而向市民進行的募捐,該社代表早前在出席城市論壇時,卻表示當年連六百萬之數也未能達標,不知這是否市民的答案。
兩個業主為其居所大興土木。一個業主花盡心思、請來名師設計,建成後還租借予電影工作者在其地方拍攝;另一個業主則甘於平凡,以城市中千篇一律的設計興建。若干年後,平凡大屋業主的子孫安居樂業,改建變賣悉随其便;特色大屋則在改動一刻被列為暫定古蹟,業權受盡限制,子孫還要受盡口誅筆伐。這是個怎麼樣的故事﹖難道是美麗有罪﹖
2007年9月19日 星期三
莫把港交所作田亮
政府透過外匯基金,動用公帑增持港交所、成為法例下「特許」的單一大股東。港交所董事David Webb在其個人網站大開政府玩笑,引述消息指政府將收購惠康、百佳的母公司,以控制食品價格,同時亦考慮增持兩電。看似天方夜譚,但政府既然需要「收購」港交所、以股東身份「推動金融發展」,以股東身份「確保消費者權益」、「推動環境保護」又似乎並無不可。畢竟,政府利用公帑、挾上市公司作策略發展的事,本來就是意想不到。
蘇偉民教授早前在《經濟日報》撰文,認為不應以「陰謀論式的猜測政府的增持目的」,應該「接受這是香港金融布局藍圖的一步」,有助香港「和內地的金融市場增加融合」。
政府是市民的代理人,外匯基金是公帑、更是保衛香港聯繫匯率的支柱。現在政府動用公帑入市,開宗明義表示「並非純粹為投資」,但真正原因卻只以「希望以股東身分推動交易所的工作,及加強與內地在市場的融合」含糊其詞,引致市場上對增持目的出現多種猜測、莫衷一是。即使市民或評論者,不對政府舉動作「陰謀論式的猜測」,要求政府清楚詳細交代動用公帑的理據,絕對是合情合理;要不然,審計署應可關門大吉,而應科院的十八萬「顧問費」,市民也大可當作是「應科院風水布局藍圖的一步」。
現在港交所是香港僅有的證券交易所,很容易令人誤會「收購」港交所是「推動金融發展」所必須。事實上,證券交易所與街市無異,同是為了減低買賣雙方耗於搜尋對方的交易費用而設,並非必然以一所機構包攬其事;香港以往曾有四間交易所並存的時代、美國也存在多於一間交易所。現在港交所的「獨市生意」,是由政府以法例確立。資訊科技發達,香港的確可能只能容納一間證券交易所,但以法例—而非市場競爭所促成的壟斷,無從證實這個假設。可況,競爭下的市場倖存者,以質優價廉取勝;面對隨時可能出現的潛在競爭,又必須保持質素及檟格上的競爭力,這亦非人為壟斷所能達到。由此可見,開放競爭、以質優價廉的服務吸引全球資金,這才是「香港金融布局藍圖」重要的一步。
中國國內以至其他地區的企業選擇來港上市,無非是香港的完善法制、穩定政策、資金自由流通等因素吸引大量國際資金,使企業對透過在這個國際金融中心上市增加知名度、改善管治,趨之若鶩。放棄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反而希望以行政主導的手段與內地金融市場加強融合,從而推動金融發展,恐怕是捨本逐末。
想起田亮,一個憑藉其體育成就加上俊朗外表,使廣告及演藝界趨之若鶩的年輕運動員。後來,他為了全力投身演藝事業,影響了以多年艱苦操練換來的體育成就。結果,缺乏體育成就作支撐的知名度急遽下滑,田亮當不了明星、也做不成運動員。田亮的路是自身的選擇,港交所的路,又應由誰來決定﹖
修改版9月19日刊於蘋果日報論壇
蘇偉民教授早前在《經濟日報》撰文,認為不應以「陰謀論式的猜測政府的增持目的」,應該「接受這是香港金融布局藍圖的一步」,有助香港「和內地的金融市場增加融合」。
政府是市民的代理人,外匯基金是公帑、更是保衛香港聯繫匯率的支柱。現在政府動用公帑入市,開宗明義表示「並非純粹為投資」,但真正原因卻只以「希望以股東身分推動交易所的工作,及加強與內地在市場的融合」含糊其詞,引致市場上對增持目的出現多種猜測、莫衷一是。即使市民或評論者,不對政府舉動作「陰謀論式的猜測」,要求政府清楚詳細交代動用公帑的理據,絕對是合情合理;要不然,審計署應可關門大吉,而應科院的十八萬「顧問費」,市民也大可當作是「應科院風水布局藍圖的一步」。
現在港交所是香港僅有的證券交易所,很容易令人誤會「收購」港交所是「推動金融發展」所必須。事實上,證券交易所與街市無異,同是為了減低買賣雙方耗於搜尋對方的交易費用而設,並非必然以一所機構包攬其事;香港以往曾有四間交易所並存的時代、美國也存在多於一間交易所。現在港交所的「獨市生意」,是由政府以法例確立。資訊科技發達,香港的確可能只能容納一間證券交易所,但以法例—而非市場競爭所促成的壟斷,無從證實這個假設。可況,競爭下的市場倖存者,以質優價廉取勝;面對隨時可能出現的潛在競爭,又必須保持質素及檟格上的競爭力,這亦非人為壟斷所能達到。由此可見,開放競爭、以質優價廉的服務吸引全球資金,這才是「香港金融布局藍圖」重要的一步。
中國國內以至其他地區的企業選擇來港上市,無非是香港的完善法制、穩定政策、資金自由流通等因素吸引大量國際資金,使企業對透過在這個國際金融中心上市增加知名度、改善管治,趨之若鶩。放棄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反而希望以行政主導的手段與內地金融市場加強融合,從而推動金融發展,恐怕是捨本逐末。
想起田亮,一個憑藉其體育成就加上俊朗外表,使廣告及演藝界趨之若鶩的年輕運動員。後來,他為了全力投身演藝事業,影響了以多年艱苦操練換來的體育成就。結果,缺乏體育成就作支撐的知名度急遽下滑,田亮當不了明星、也做不成運動員。田亮的路是自身的選擇,港交所的路,又應由誰來決定﹖
修改版9月19日刊於蘋果日報論壇
2007年9月5日 星期三
解答:禁煙的高考常識
張五常教授已解答今年高考關於禁煙的題目,我的文章的程度也不過如此,政府可否借調些"outstanding students"至禁煙辦﹖
(a) The student is expected to run down the standard divergence-between-private-and-social-costs argument and show how society may gain or lose as a result of this new law.
It is virtually impossible to show whether the social gains are greater or smaller than the social costs in this case, because there is no guideline to properly estimate these gains and costs. When people are not asked or not required to pay, as they do in the market, any such estimate is not reliable.
(b) The relevance of the Coase Theorem here is that if the right to smoke or the right of not getting health damage from smokers is clearly delineated, then market transactions between smokers and non-smokers would occur to settle the divergence. However, given the presence of transaction costs—in this case very high indeed—such market transactions would not occur. The outstanding students, however, would perhaps point out that some restaurants choose to allow smoking, while some prohibit smoking, based on their respective judgements on whichever smoking policy would generate a higher income. In this case, the divergence between private and social costs would in fact be handled through the market, requiring no imposition of the no-smoking law.
(c) The government’s defence must be the costs of no driving being higher than the gains from no emissions. However, since such estimates are also virtually impossible, whatever the government says would have more to do with politics than economics. No politicians in the present world could expect to survive in their positions if they advocate a law prohibiting driving.
轉載自張五常教授blog
(a) The student is expected to run down the standard divergence-between-private-and-social-costs argument and show how society may gain or lose as a result of this new law.
It is virtually impossible to show whether the social gains are greater or smaller than the social costs in this case, because there is no guideline to properly estimate these gains and costs. When people are not asked or not required to pay, as they do in the market, any such estimate is not reliable.
(b) The relevance of the Coase Theorem here is that if the right to smoke or the right of not getting health damage from smokers is clearly delineated, then market transactions between smokers and non-smokers would occur to settle the divergence. However, given the presence of transaction costs—in this case very high indeed—such market transactions would not occur. The outstanding students, however, would perhaps point out that some restaurants choose to allow smoking, while some prohibit smoking, based on their respective judgements on whichever smoking policy would generate a higher income. In this case, the divergence between private and social costs would in fact be handled through the market, requiring no imposition of the no-smoking law.
(c) The government’s defence must be the costs of no driving being higher than the gains from no emissions. However, since such estimates are also virtually impossible, whatever the government says would have more to do with politics than economics. No politicians in the present world could expect to survive in their positions if they advocate a law prohibiting driving.
轉載自張五常教授blog
2007年8月16日 星期四
禁煙的高考常識
從張五常教授的blog,看到了今年高考一條關於禁煙的問題。推行禁煙的官員,可否幫手答一答﹖
7、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has imposed a strict and severe no-smoking law, prohibiting smoking in most public areas. Milton Friedman said that each and every individual should have the freedom to harm himself, including committing suicide; however, in doing so he may inflict damage on others and create a social cost problem. One who smokes cigarettes enjoys smoking, but may inflict damage on the health of others nearby.
(a) How would you assess the social gains and costs of our new no-smoking law? Can anyone be certain that the social gains are greater than the social costs?
(b) What is the relevance of the Coase Theorem here? In what sense is this theorem not operative in the no-smoking case?
(c) Emissions from automobile engines are said to inflict far more damage on health than smoke from cigarettes. Why does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not impose a no-driving rule?
轉載自張五常教授blog
7、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has imposed a strict and severe no-smoking law, prohibiting smoking in most public areas. Milton Friedman said that each and every individual should have the freedom to harm himself, including committing suicide; however, in doing so he may inflict damage on others and create a social cost problem. One who smokes cigarettes enjoys smoking, but may inflict damage on the health of others nearby.
(a) How would you assess the social gains and costs of our new no-smoking law? Can anyone be certain that the social gains are greater than the social costs?
(b) What is the relevance of the Coase Theorem here? In what sense is this theorem not operative in the no-smoking case?
(c) Emissions from automobile engines are said to inflict far more damage on health than smoke from cigarettes. Why does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not impose a no-driving rule?
轉載自張五常教授blog
2007年8月6日 星期一
庇古的兩條路與香港的三條過海隧道
西區海底隧道於七月三十一日加價,私家車的法定收費(Gazetted Toll, 即法例下容許的最高收費)高達九十元,惟西隧繼續提供優惠,實際收費維持於四十元。香港共有三條過海隧道,紅隧「寸步難行」、東隧西隧使用量偏低卻不時加價,把私營的東隧西隧收歸國有的意見本已時有所聞。現在政府盈餘高企、儲備豐厚,既然有意見認為私有了的領匯要「再國有化」,東隧西隧自然亦難逃成為「收購目標」。
香港的私營隧道收費受法例規管(西隧為香港條例第436章),法定收費是法例下容許的最高收費;最高收費是可收取而不一定要收取的價格(a right but not an obligation),可視之為「定價期權」。期權有價,愈高的最高收費給予愈大的定價靈活性,隧道公司在許可情況下盡量上調最高收費實在不難理解。不過,最高收費歸最高收費,實際收費還是離不開供求情況;於是雖然西隧的最高收費不停上調,經優惠調整後的實際收費卻是「聞風不動」。「荒謬」的最高收費下,實際的收費卻是「現實」得很。
交通擠塞的問題,經濟學者庇古(Arthur Pigou, 1877-1959)曾在其《福利經濟學》(The Economics of Welfare, 1920)中,提出過一個後世稱為「庇古的兩條路」(Pigou’s two road)的例子。該例子假設兩個城市之間(就如香港島與九龍半島),有甲、乙兩條公路所連接。甲路平坦而狹窄,較多駕駛者選用而引致交通擠塞;乙路崎嶇卻寬闊,駕駛者在甲路嚴重擠塞下才迫不得已轉用。解決交通擠塞、市場失效的問題(實際上,庇古要解決的是私人成本跟社會成本的分歧,在此不贅),庇古認為政府干預必不可少,應對使用甲路的駕駛者抽稅,使部分駕駛者轉用乙路。
「庇古的兩條路」真的非要政府干預不可﹖另一經濟學者奈特(Frank Knight, 1885-1972)其後指出,「庇古的兩條路」不是市場失效,而是甲、乙二路均非私產所致。假如甲、乙二路均為私營,則甲路營運者自會制定合理收費舒緩交通擠塞;營運者當然不是希望為社會解決交通擠塞的問題,只是想把駕駛者耗費於擠塞的時間(無人得益的租值消散),化為本身收益。
香港的三條過海隧道中,東西隧為私營、紅隧則自99年起收歸國有。政府資產的收費受到政治壓力所左右,是故紅隧的地理位置最為優越,收費卻反而最為便宜。根據奈特的解釋,香港三條過海隧道的問題,不是市場失效,而是政府推行私有化不足。
要使三條過海隧道的使用量較為平均,需要的是一個合理的價格差異(應該是紅隧較東西隧為高),理論上把隧道「國有化」或「私有化」均可做到。分別在於,私營以本身資本考眼光(李嘉誠旗下公司對澳洲的隧道投資最終亦以賤賣收場)、國營則以公帑賭運氣;加上國有資產收費面對巨大政治壓力,恐怕難以收取「合理」回報,最後無非又是以公帑補貼社會中部分人士(即使是大部分,也不是全部)。
政府面對盈餘和豐厚的財政儲備,應該做的只有一件事,就是把剩餘的收入以減稅、退稅方式還富於民。對,是還富不是藏富;把自已的東西放於別人處為之藏、把本來是別人的東西交回,應該為之還。
8月6日刊於蘋果日報論壇
香港的私營隧道收費受法例規管(西隧為香港條例第436章),法定收費是法例下容許的最高收費;最高收費是可收取而不一定要收取的價格(a right but not an obligation),可視之為「定價期權」。期權有價,愈高的最高收費給予愈大的定價靈活性,隧道公司在許可情況下盡量上調最高收費實在不難理解。不過,最高收費歸最高收費,實際收費還是離不開供求情況;於是雖然西隧的最高收費不停上調,經優惠調整後的實際收費卻是「聞風不動」。「荒謬」的最高收費下,實際的收費卻是「現實」得很。
交通擠塞的問題,經濟學者庇古(Arthur Pigou, 1877-1959)曾在其《福利經濟學》(The Economics of Welfare, 1920)中,提出過一個後世稱為「庇古的兩條路」(Pigou’s two road)的例子。該例子假設兩個城市之間(就如香港島與九龍半島),有甲、乙兩條公路所連接。甲路平坦而狹窄,較多駕駛者選用而引致交通擠塞;乙路崎嶇卻寬闊,駕駛者在甲路嚴重擠塞下才迫不得已轉用。解決交通擠塞、市場失效的問題(實際上,庇古要解決的是私人成本跟社會成本的分歧,在此不贅),庇古認為政府干預必不可少,應對使用甲路的駕駛者抽稅,使部分駕駛者轉用乙路。
「庇古的兩條路」真的非要政府干預不可﹖另一經濟學者奈特(Frank Knight, 1885-1972)其後指出,「庇古的兩條路」不是市場失效,而是甲、乙二路均非私產所致。假如甲、乙二路均為私營,則甲路營運者自會制定合理收費舒緩交通擠塞;營運者當然不是希望為社會解決交通擠塞的問題,只是想把駕駛者耗費於擠塞的時間(無人得益的租值消散),化為本身收益。
香港的三條過海隧道中,東西隧為私營、紅隧則自99年起收歸國有。政府資產的收費受到政治壓力所左右,是故紅隧的地理位置最為優越,收費卻反而最為便宜。根據奈特的解釋,香港三條過海隧道的問題,不是市場失效,而是政府推行私有化不足。
要使三條過海隧道的使用量較為平均,需要的是一個合理的價格差異(應該是紅隧較東西隧為高),理論上把隧道「國有化」或「私有化」均可做到。分別在於,私營以本身資本考眼光(李嘉誠旗下公司對澳洲的隧道投資最終亦以賤賣收場)、國營則以公帑賭運氣;加上國有資產收費面對巨大政治壓力,恐怕難以收取「合理」回報,最後無非又是以公帑補貼社會中部分人士(即使是大部分,也不是全部)。
政府面對盈餘和豐厚的財政儲備,應該做的只有一件事,就是把剩餘的收入以減稅、退稅方式還富於民。對,是還富不是藏富;把自已的東西放於別人處為之藏、把本來是別人的東西交回,應該為之還。
8月6日刊於蘋果日報論壇
2007年6月21日 星期四
沒有選擇的強積金
強積金「突然」被發現費用過高後,讓僱員自行選擇強積金受託人成為政府、學者的首選解決方法。選擇權有價,將強積金的選擇權交給僱員,基本上肯定可以把強積金「帳面」費用降低(事實上,僱員可自行選擇強積金公司的保留帳戶的收費一般較為便宜),可是部份費用其實只是由「帳面」費用變為隱藏費用。
處理強積金供款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行政費用亦不便宜。在僱主選擇強積金公司的情況下,相關行政服務及費用自然被轉嫁給強積金公司。正因如此,現在強積金公司均會「主動」為僱主提供供款軟件,甚至代為輸入供款資料,而有關費用則附加在強積金管理費上,造成管理費高昂的現象。假若選擇權交給僱員,強積金公司自然會把部份行政服務「交還」僱主,強積金「帳面」費用亦因而降低。可是世上沒有免費午餐,僱主也不是省油燈,有關費用將會被視為聘用員工的部份代價,甚至以減薪(或減低加薪幅度)形式完全轉嫁給僱員(特別是議價能力較低的員工)。
本來行政費用被強積金公司於供款中扣除還是被僱主於薪金中扣除也只是影響退休前與退休後可用資產的比例,但僱主處理供款的效率較低,加上僱員自由選擇強積金公司增加處理供款的費用,令新制度下的行政費用可能較舊制還高。在自由市場下,僱員自然會選擇較低費用的方法處理供款(即是容許僱主選擇強積金公司而享有較高薪金或是自行選擇強積金公司但接受較低薪金),只是隱含在薪金內的費用不易察覺,令僱員難以比較。
強積金是僱員私產,讓僱員有選擇權絕對合理,只是僱員在強積金下的選擇權卻永遠存在一個缺陷,就是缺乏不買的選擇。有缺陷的選擇權,即使如何加以彌補(像給予僱員選擇強積金公司的權利)亦無法真正減低服務「費用」。政府官員為減低強積金費用而費盡心機想出八招,更威脅將強積金行政服務「國有化」,可是令服務提供者減價最重要的一招——讓顧客自行決定是否購買卻被政府親手廢掉。事實上,官員有形之手從來不及顧客自己的腳可靠。
行政費用不過是強積金部份可見的代價,市民付出的還有對生活的選擇。退休保障,可以來自年輕時把握機會創一番事業、可以來自為子女提供更好的學習機會,為什麼必定是一堆基金單位、現金儲蓄﹖強積金,逝者而已;強醫金,難道要一錯再錯﹖
6月21日刊於蘋果日報論壇
處理強積金供款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行政費用亦不便宜。在僱主選擇強積金公司的情況下,相關行政服務及費用自然被轉嫁給強積金公司。正因如此,現在強積金公司均會「主動」為僱主提供供款軟件,甚至代為輸入供款資料,而有關費用則附加在強積金管理費上,造成管理費高昂的現象。假若選擇權交給僱員,強積金公司自然會把部份行政服務「交還」僱主,強積金「帳面」費用亦因而降低。可是世上沒有免費午餐,僱主也不是省油燈,有關費用將會被視為聘用員工的部份代價,甚至以減薪(或減低加薪幅度)形式完全轉嫁給僱員(特別是議價能力較低的員工)。
本來行政費用被強積金公司於供款中扣除還是被僱主於薪金中扣除也只是影響退休前與退休後可用資產的比例,但僱主處理供款的效率較低,加上僱員自由選擇強積金公司增加處理供款的費用,令新制度下的行政費用可能較舊制還高。在自由市場下,僱員自然會選擇較低費用的方法處理供款(即是容許僱主選擇強積金公司而享有較高薪金或是自行選擇強積金公司但接受較低薪金),只是隱含在薪金內的費用不易察覺,令僱員難以比較。
強積金是僱員私產,讓僱員有選擇權絕對合理,只是僱員在強積金下的選擇權卻永遠存在一個缺陷,就是缺乏不買的選擇。有缺陷的選擇權,即使如何加以彌補(像給予僱員選擇強積金公司的權利)亦無法真正減低服務「費用」。政府官員為減低強積金費用而費盡心機想出八招,更威脅將強積金行政服務「國有化」,可是令服務提供者減價最重要的一招——讓顧客自行決定是否購買卻被政府親手廢掉。事實上,官員有形之手從來不及顧客自己的腳可靠。
行政費用不過是強積金部份可見的代價,市民付出的還有對生活的選擇。退休保障,可以來自年輕時把握機會創一番事業、可以來自為子女提供更好的學習機會,為什麼必定是一堆基金單位、現金儲蓄﹖強積金,逝者而已;強醫金,難道要一錯再錯﹖
6月21日刊於蘋果日報論壇
2007年6月16日 星期六
強醫金危害健康
智經研究中心發表「香港未來醫療發展及融資」的初步報告,為解決人口老化引致政府醫療開支上升的問題,報告建議強制市民把百分之一至五的收入為醫療儲蓄戶口供款,用作支付六十五歲後的醫療費用。有市民甚至社論支持有關建議,認為醫療儲蓄戶口為市民退休後的醫療費用提供保障。問題是假若市民對醫療儲蓄戶口趨之若鶩,又何須政府「強制執行」﹖
強積金、強醫金中的「強」字是重點,絕對不能忽略。所謂強積金、強醫金,其實是政府規定市民為應付日後退休生活的「最低儲蓄額」。儲蓄是個人對私產使用時間的安排,是各人按照自己的生活態度、環境因素、預期收入等因素作出的「最優化安排」(optimization),以「最低儲蓄額」代替市民的選擇,無疑是認為坐在辦公室的官員較市民更關心、了解市民自己。這個「最低儲蓄額」對一些市民來說可能是過低,他們根本不需要強制也會累積相等或高於規定的金額;對另一些人來說,這個「最低儲蓄額」相對於他們現時的生活質素卻可能是過高。簡單而言,「最低儲蓄額」跟最低價格一樣,不是失效便是破壞資源的最佳安排,肯定不會使任何人得益(應運而生的衙門及其員工除外)。
相對於強積金,強醫金明顯更糟。強積金只限制了市民使用私產的時間,強醫金卻進一步限制了私產的用途。私產有價,如果私產被限制了用途,便會變相鼓勵個人對特定用途的消費,以求有生之年用盡私產。容許強醫金與家人共用及作為遺產不能完全改變這個行為,畢竟不是所有人都願意或有能力與家人共享私產,更何況強醫金本來就是由出生率下降、人口老化所引致,無兒無女的新一代又有何人承其遺產﹖個人一方面要想盡辦法於退休後用盡強醫金,另一方面卻要減少年輕時的開支為強醫金供款,此消彼長,年輕時對健康的投資(保健投資)當然是「開刀」首選。由此可見,強醫金表面上保障了個人退休後的醫療支出,實際上卻是鼓勵個人減少年輕時的保健投資。
把強積金、強醫金說成是為市民設想無疑是文過飾非,政府干預的前因是干預,後果是更多的干預。強積金由福利主義加上大政府所引起,實施後卻引致收費過高 (的確是因果關係,市場是以腳令供應者減價的,強迫購買猶如砍掉雙腳,強迫購買的東西還會便宜嗎﹖),於是進一步引來行政服務國有化、管制收費的建議,正是前車可鑒。
曾幾何時,計劃經濟大行其道,政府莫視市場而自行為各種產品訂價,是為價格管制。價格管制的禍害有目共睹,現在政府強行為市民訂下各種儲蓄目標,對市民的生活指手畫腳,是較價格管制更可怕的「生活管制」。
6月16日刊於蘋果日報論壇
強積金、強醫金中的「強」字是重點,絕對不能忽略。所謂強積金、強醫金,其實是政府規定市民為應付日後退休生活的「最低儲蓄額」。儲蓄是個人對私產使用時間的安排,是各人按照自己的生活態度、環境因素、預期收入等因素作出的「最優化安排」(optimization),以「最低儲蓄額」代替市民的選擇,無疑是認為坐在辦公室的官員較市民更關心、了解市民自己。這個「最低儲蓄額」對一些市民來說可能是過低,他們根本不需要強制也會累積相等或高於規定的金額;對另一些人來說,這個「最低儲蓄額」相對於他們現時的生活質素卻可能是過高。簡單而言,「最低儲蓄額」跟最低價格一樣,不是失效便是破壞資源的最佳安排,肯定不會使任何人得益(應運而生的衙門及其員工除外)。
相對於強積金,強醫金明顯更糟。強積金只限制了市民使用私產的時間,強醫金卻進一步限制了私產的用途。私產有價,如果私產被限制了用途,便會變相鼓勵個人對特定用途的消費,以求有生之年用盡私產。容許強醫金與家人共用及作為遺產不能完全改變這個行為,畢竟不是所有人都願意或有能力與家人共享私產,更何況強醫金本來就是由出生率下降、人口老化所引致,無兒無女的新一代又有何人承其遺產﹖個人一方面要想盡辦法於退休後用盡強醫金,另一方面卻要減少年輕時的開支為強醫金供款,此消彼長,年輕時對健康的投資(保健投資)當然是「開刀」首選。由此可見,強醫金表面上保障了個人退休後的醫療支出,實際上卻是鼓勵個人減少年輕時的保健投資。
把強積金、強醫金說成是為市民設想無疑是文過飾非,政府干預的前因是干預,後果是更多的干預。強積金由福利主義加上大政府所引起,實施後卻引致收費過高 (的確是因果關係,市場是以腳令供應者減價的,強迫購買猶如砍掉雙腳,強迫購買的東西還會便宜嗎﹖),於是進一步引來行政服務國有化、管制收費的建議,正是前車可鑒。
曾幾何時,計劃經濟大行其道,政府莫視市場而自行為各種產品訂價,是為價格管制。價格管制的禍害有目共睹,現在政府強行為市民訂下各種儲蓄目標,對市民的生活指手畫腳,是較價格管制更可怕的「生活管制」。
6月16日刊於蘋果日報論壇
2007年5月9日 星期三
禁煙的地方錯了
政府由一月一日開始擴大禁煙區,新措施不知不覺間已經實施了近半年,大家也許發現在食肆、商舖等地方的確是無煙,但食肆、商舖外的公眾行人路却煙霧瀰漫。新措施實施前,非煙民尚可有一個較為無煙的行人路,亦可透過選擇食肆、商舖來享受一頓無煙晚餐或無煙購物。雖然現在在任何地方晚餐、購物都是無煙,但在街道上行走時卻肯定被「強制」吸二手煙,實難斷定新措施對非煙民是好是壞。不過,把禁煙政策強行加於食肆、商舖等屬於私人所有的地方,則肯定害大於利。
吸煙在香港不是犯法的,設立禁煙區是因為吸煙時產生的二手煙會影響他人(學術一點,是產生負面界外效益),與在圖書館喧嘩、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無異。「影響他人」的問題在於產權不清,公眾圖書館內的寧靜環境、公眾地方的秩序均是屬於模糊不清的「公眾」(既不是你,亦不是我),於是便需要由政府立法釐訂規則,就像以公眾利益來決定圖書館內不准喧嘩、公眾地方不能行為不檢等。既然「影響他人」這個問題在於產權不清,在產權清晰的私人物業內便不會出現。私人地方的有形及無形物品,包括清新空氣、寧靜環境的使用權均屬於私人所有,只要在顧客消費前解釋清楚,食肆、商舖便可以自行決定包括是否准許吸煙等各類規則(其他則如衣衫不整恕不招待、不得進食自攜食物等),因此未聞有法例禁止在書局內喧嘩或在於私人地方行為不檢。政府強行對私人食肆、商舖等室內地方實行禁煙,無疑是限制了私有財產的使用權。
非煙民討厭二手煙,吸煙卻為吸煙者帶來了滿足,究竟是吸煙者有權為了享受一口煙而影響非煙民,抑或是非煙民有權為了享受清新空氣而限制吸煙者的行為,本來就沒有一個絕對正確的答案。在私有產權不受損害的情況下,經營者在尋求最大利益的同時,亦有效分配了有限的資源(二手煙問題不正是吸煙者與非煙民在爭奪有限清新空氣的使用權嗎﹖)。以食肆為例,經營者在沒有法例規管下,決定是否容許顧客吸煙時,便會衝量多了吸煙的顧客而帶來的收益(間接反映了吸煙為吸煙者帶來的滿足)和流失了不想吸二手煙的顧客所帶來的損失(間接反映了二手煙為非煙民帶來的損害)。食肆的目標顧客、位置面積各有不同,所以社會上亦同時存在了全面禁煙、不禁煙和設有禁煙區的食肆。由此觀之,私有產權不單平衡了社會中吸煙和非吸煙者的利益,亦有助於維持一個多元化的社會。香港既然可以有狗餐廳,為什麼卻要求所有室內食肆一律全面禁煙﹖
政府強行在本來可以自行平衡吸煙和非吸煙者利益的私人地方禁煙,卻對產權不清的公眾行人路置之不理,於是便造成今天非煙民對二手煙避無可避的情況。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不難想像政府及非煙民會建議將禁煙區再推而廣之,把公眾行人路亦列為禁煙區(又是干預引致更多干預),直至把吸煙者「趕盡殺絕」。筆者和家人皆非煙民,亦深惡二手煙,對無煙政策本應舉腳贊成,只是我們以健康為理由不停增加對吸煙人士的限制時,是否亦應該反思「生命誠可貴,自由價更高」這句說話的意義﹖我愛無煙香港,卻更愛一個自由、包容的香港。
5月9日刊於蘋果日報論壇
吸煙在香港不是犯法的,設立禁煙區是因為吸煙時產生的二手煙會影響他人(學術一點,是產生負面界外效益),與在圖書館喧嘩、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無異。「影響他人」的問題在於產權不清,公眾圖書館內的寧靜環境、公眾地方的秩序均是屬於模糊不清的「公眾」(既不是你,亦不是我),於是便需要由政府立法釐訂規則,就像以公眾利益來決定圖書館內不准喧嘩、公眾地方不能行為不檢等。既然「影響他人」這個問題在於產權不清,在產權清晰的私人物業內便不會出現。私人地方的有形及無形物品,包括清新空氣、寧靜環境的使用權均屬於私人所有,只要在顧客消費前解釋清楚,食肆、商舖便可以自行決定包括是否准許吸煙等各類規則(其他則如衣衫不整恕不招待、不得進食自攜食物等),因此未聞有法例禁止在書局內喧嘩或在於私人地方行為不檢。政府強行對私人食肆、商舖等室內地方實行禁煙,無疑是限制了私有財產的使用權。
非煙民討厭二手煙,吸煙卻為吸煙者帶來了滿足,究竟是吸煙者有權為了享受一口煙而影響非煙民,抑或是非煙民有權為了享受清新空氣而限制吸煙者的行為,本來就沒有一個絕對正確的答案。在私有產權不受損害的情況下,經營者在尋求最大利益的同時,亦有效分配了有限的資源(二手煙問題不正是吸煙者與非煙民在爭奪有限清新空氣的使用權嗎﹖)。以食肆為例,經營者在沒有法例規管下,決定是否容許顧客吸煙時,便會衝量多了吸煙的顧客而帶來的收益(間接反映了吸煙為吸煙者帶來的滿足)和流失了不想吸二手煙的顧客所帶來的損失(間接反映了二手煙為非煙民帶來的損害)。食肆的目標顧客、位置面積各有不同,所以社會上亦同時存在了全面禁煙、不禁煙和設有禁煙區的食肆。由此觀之,私有產權不單平衡了社會中吸煙和非吸煙者的利益,亦有助於維持一個多元化的社會。香港既然可以有狗餐廳,為什麼卻要求所有室內食肆一律全面禁煙﹖
政府強行在本來可以自行平衡吸煙和非吸煙者利益的私人地方禁煙,卻對產權不清的公眾行人路置之不理,於是便造成今天非煙民對二手煙避無可避的情況。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不難想像政府及非煙民會建議將禁煙區再推而廣之,把公眾行人路亦列為禁煙區(又是干預引致更多干預),直至把吸煙者「趕盡殺絕」。筆者和家人皆非煙民,亦深惡二手煙,對無煙政策本應舉腳贊成,只是我們以健康為理由不停增加對吸煙人士的限制時,是否亦應該反思「生命誠可貴,自由價更高」這句說話的意義﹖我愛無煙香港,卻更愛一個自由、包容的香港。
5月9日刊於蘋果日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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