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31日 星期日

廁紙論產權

由某電視節目發現一段舊新聞,說的是買十送二的廁紙,長度較以往短,十二卷的長度大約與以往十卷相同,「加送」無非花招。看到這段新聞,不期然想起巴塞爾(Yoram Brazel)的《產權的經濟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property rights)。

物品的產權,並不如大部分人所想般非有即無(all or nothing),反而通常是不完全的。礙於交易費用,買賣雙方一般難以指明交易中商品的每項特徵(即如大小、輕重、優劣等),而未能指明的特徵便會成為買賣雙方逐租的公共產(common property)。這一點,可謂與張五常教授的委託定價(pricing by proxy)為一幣兩面。

一卷廁紙並無指明長度,於是生產商便想出加件數減長度的技倆。不過這個情況不是賣方特權。在超市和街市,消費者會對貨品千挑萬選,找出較大的生果、較新鮮疏菜,以及包裝較好的產品;在戲院,觀眾也會先選較好的位置。

既然買賣雙方當初放棄如此做法,是由於指明每項特徵的交易費用大於得益,立法強制指明交易中某項細節、商品的某項特徵,固然可以解決「偷雞」問題,卻不一定有效率,買賣雙方也未必得益。廁紙長短如是、營養標籤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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