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9日 星期二

小心膠袋稅弄巧反拙

為推動環保,政府建議徵收膠袋稅以減少市民使用膠袋的數量。政府將於月底才把建議詳情提交立法會,但以現有消息得知,政府計劃於零售層面徵費,首階段向面積大於二千平方呎或有兩間或以上分店的店舖徵收每個膠袋五毫的稅款,購買濕貨則毋須收費。環保問題始於產權不清,不用付鈔的「公共」財產,自然會引致過度使用。寓禁於征能減低過度使用,並將有限資源分配到較高收益的經濟活動上,的確較像強制停車熄匙這樣立法全面禁止某種活動可取。問題是人心難測,政府措施往往會得到非預期的效果(unintended consequences)。

李維特(Steven. D. Levitt)在其《蘋果橘子經濟學》(Freakonomics,國內譯作《魔鬼經濟學》)中便提出了一個關於寓禁於征的有趣研究。幼稚園本來主要是在上課時間提供一點學前教育,無奈家長貴人事忙、時間有價,於是經常出現家長遲接子女放學的情況,變相令幼稚園自動增值,附加了托兒服務。以色列的幼稚園為了解決遲到的問題,決定向遲到十分鐘的家長徵收三美元的罰款,實行寓禁於征。這個「實驗」的結果卻出人意表,遲到的家長在罰款實施後不減反加。根據李維特的解釋,雖然家長在罰款實施前是無須為遲到而付出金錢,不過卻要付出受別人白眼的道德代價。罰款令家長為遲到付出經濟代價,卻同時消除了道德代價,將遲到行為由違反社會規範變成可以合理購買的物品,由於三美元的罰款較原本的道德代價為低,因此便出現遲到家長不減反加的有趣情況。由此可見,除非政府確定議員、市民將來會讓其任意調高膠袋稅,否則草率地開徵膠袋稅便可能如幼稚園罰款般弄巧反拙。

人心故然難測,政府捨易取難,棄集中的批發層面而取分散的零售層面來實施膠袋稅則是自找麻煩。選擇於零售層面來實施膠袋稅引致兩個無可避免的後果,就是為行政方便而不得不豁免規模較小的零售商的稅項及需要以件數為徵稅單位。同袋不同稅的不公平顯而易見,以件數為徵稅單位則必然會引致零售商加大膠袋的體積至政府「一個膠袋」定義的上限,這個情況在香煙市場中便可見一斑。煙草稅以支為徵稅單位,法例規定90毫米為一支,90毫米以上作另一支計算,故此現在市場上香煙的長度都是大同小異。膠袋的大小在膠袋稅下必定按法例規定拾級而上,把原來由市場決定膠袋大小的靈活性扼殺了,因此膠袋稅即使能減少使用膠袋的數目,卻未必能真正減少膠袋的用量(以容量或重量計),更加不會鼓勵零售商使用較環保的膠袋。

政府不是神仙,不能把人民任意擺佈。政府干預只是通過轉變局限條件來改變個人行為,但個人行為改變的方向卻往往出人意表。膠袋稅會否變成李維特的幼稚園罰款故然難料,市民、商戶會否因膠袋稅而棄膠投紙變得「更不環保」亦未可知。政府干預既然風險奇高,推行環保措施時就必須深思熟慮,切不可貪一時之快,以免像推廣這些「水銀慳電膽」一樣,造成一種污染代替另一種污染的可笑局面。

修改版5月29日刊於蘋果日報論壇

2007年5月23日 星期三

不要醜化醫療集團

智經研究中心發表對香港醫療集團市場的分析,報告指醫療集團犯上九宗罪,並稱加強對醫療集團的監管得到強烈支持。醫療集團的運作形式是多樣性的,部份以月薪形式僱用醫生提供服務,部份則以類似中介人的身份與獨立執業醫生合作分紅。不論是以什麼形式運作,醫療集團自出現以後便引來不少抨擊和負面報導,其中主要罪行便是為求盈利而損害病人權益和壓低醫生收費。

醫療集團既然是商業機構,唯利是圖是必然的,問題是獨立執業的醫生(簡稱私家醫生)難道就不是一個商業機構嗎﹖私家醫生與醫療集團無異,都是商業機構,只不過組織形式不同,醫療集團以公司形式運作而私家醫生則是自僱人士。既然同是商業機構,醫療集團的唯利是圖與私家醫生的唯利是圖是沒有分別的,私家醫生同樣有為了利潤而濫發病假紙、兼賣軟性毒品(精神科藥物)的例子。事實上很多醫療集團損害病人權益的抨擊和報導,除了某程度上是公眾對「牟利公司」的偏見外,亦是由於「為病人進行不必要治療增加收入」、「阻止為病人提供最佳治療方法」的情況在醫生以自僱形式運作下較難揭發(這些情況在醫療集團中多是被醫生而不是病人揭發的,恐怕私家醫生不會自我批判吧)。唯利是圖是事實,唯利是圖令顧客權益毫無保障卻是一個誤解,果真如此,市場經濟早就消失於世上了。雖然醫療集團和私家醫生都是唯利是圖,但病人既為收入來源、口碑有價,醫療集團又怎會不對病人奉若神明﹖即使報告本身的調查亦指出使用者對醫療集團提供的服務感到滿意、對醫療集團帶來的方便表示歡迎。

醫療集團壓低醫生收費的指控則更加難以理解(不過,由醫生提出這個指控則理所當然了)。受僱於醫療集團的醫生無須如私家醫生般承擔收入不穩定的風險,亦無須為診所提供資金,收入固然應該較低。至於與醫療集團合作的私家醫生,既然使用了醫療集團的推廣銷售及行政服務,需要把部份收入與集團分成也是正常不過的事。薪金高低、分成多少無非視乎醫療市場的供求、醫生與醫療集團各自服務的價值而已。在充滿競爭的自由市場中,從來不存在收入被「不合理地壓低」這回事。

醫療集團不是以一個侵略者的身份橫空出現的,而是由顧客和服務提供者的需求所帶出來。醫療集團的出現,一方面是因為顧客(包括提供醫療保障的僱主)需要更方便、更靈活的醫療服務,一方面是政府的「計劃教育政策」失誤造成醫生人手過剩,令大量沒有經驗、沒有資金、沒有客源的醫生需要醫療集團提供行政、推廣銷售等服務。醫療集團賺取利潤、病人得到更稱心的服務、經驗較少的醫生亦得到支援,這個無疑是自由市場中的一個三贏方案。事實上很多如要求醫療集團登記(當然不會只是填填資料登記這樣簡單吧)、在醫療集團董事局內加入一位醫生等提議看來都更像是希望減少市場競爭、保障醫生權益多於病人權益。經驗告訴我們,顧客的權益從來都是靠他們手中的鈔票與自由選擇的權利所保障,而不是透過在巴士公司董事局內加一個司機、飲食集團內加一個廚師來達成的。

2007年5月9日 星期三

禁煙的地方錯了

政府由一月一日開始擴大禁煙區,新措施不知不覺間已經實施了近半年,大家也許發現在食肆、商舖等地方的確是無煙,但食肆、商舖外的公眾行人路却煙霧瀰漫。新措施實施前,非煙民尚可有一個較為無煙的行人路,亦可透過選擇食肆、商舖來享受一頓無煙晚餐或無煙購物。雖然現在在任何地方晚餐、購物都是無煙,但在街道上行走時卻肯定被「強制」吸二手煙,實難斷定新措施對非煙民是好是壞。不過,把禁煙政策強行加於食肆、商舖等屬於私人所有的地方,則肯定害大於利。

吸煙在香港不是犯法的,設立禁煙區是因為吸煙時產生的二手煙會影響他人(學術一點,是產生負面界外效益),與在圖書館喧嘩、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無異。「影響他人」的問題在於產權不清,公眾圖書館內的寧靜環境、公眾地方的秩序均是屬於模糊不清的「公眾」(既不是你,亦不是我),於是便需要由政府立法釐訂規則,就像以公眾利益來決定圖書館內不准喧嘩、公眾地方不能行為不檢等。既然「影響他人」這個問題在於產權不清,在產權清晰的私人物業內便不會出現。私人地方的有形及無形物品,包括清新空氣、寧靜環境的使用權均屬於私人所有,只要在顧客消費前解釋清楚,食肆、商舖便可以自行決定包括是否准許吸煙等各類規則(其他則如衣衫不整恕不招待、不得進食自攜食物等),因此未聞有法例禁止在書局內喧嘩或在於私人地方行為不檢。政府強行對私人食肆、商舖等室內地方實行禁煙,無疑是限制了私有財產的使用權。

非煙民討厭二手煙,吸煙卻為吸煙者帶來了滿足,究竟是吸煙者有權為了享受一口煙而影響非煙民,抑或是非煙民有權為了享受清新空氣而限制吸煙者的行為,本來就沒有一個絕對正確的答案。在私有產權不受損害的情況下,經營者在尋求最大利益的同時,亦有效分配了有限的資源(二手煙問題不正是吸煙者與非煙民在爭奪有限清新空氣的使用權嗎﹖)。以食肆為例,經營者在沒有法例規管下,決定是否容許顧客吸煙時,便會衝量多了吸煙的顧客而帶來的收益(間接反映了吸煙為吸煙者帶來的滿足)和流失了不想吸二手煙的顧客所帶來的損失(間接反映了二手煙為非煙民帶來的損害)。食肆的目標顧客、位置面積各有不同,所以社會上亦同時存在了全面禁煙、不禁煙和設有禁煙區的食肆。由此觀之,私有產權不單平衡了社會中吸煙和非吸煙者的利益,亦有助於維持一個多元化的社會。香港既然可以有狗餐廳,為什麼卻要求所有室內食肆一律全面禁煙﹖

政府強行在本來可以自行平衡吸煙和非吸煙者利益的私人地方禁煙,卻對產權不清的公眾行人路置之不理,於是便造成今天非煙民對二手煙避無可避的情況。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不難想像政府及非煙民會建議將禁煙區再推而廣之,把公眾行人路亦列為禁煙區(又是干預引致更多干預),直至把吸煙者「趕盡殺絕」。筆者和家人皆非煙民,亦深惡二手煙,對無煙政策本應舉腳贊成,只是我們以健康為理由不停增加對吸煙人士的限制時,是否亦應該反思「生命誠可貴,自由價更高」這句說話的意義﹖我愛無煙香港,卻更愛一個自由、包容的香港。

5月9日刊於蘋果日報論壇

2007年5月4日 星期五

大眾與小眾

在公共廣播服務檢討報告中,委員會認為「受歡迎的節目形式與題材,由於風險低而回報高,住住主導了市場」,所以「商業廣播傾向於製作大眾化的節目,以爭取收視/收聽率」,忽略了小眾興趣,不得不以公共廣播彌補其不足。有趣的是,在報告中的另一部分卻提到數碼化及多媒體科技的發展會使「頻道過多、內容過盛」(第70段),內容過盛而未能兼顧小眾興趣,委員心中的小眾興趣的確高深莫測。

市場經濟中的經營者唯利是圖,從來不理會什麼是大眾小眾,有經營者提供大眾化的產品和服務,亦有經營者努力發掘小眾市場(當然不是因為他們有著滿足小眾需求這樣崇高的理想,一切不過是為了追逐盈利)。商業廣播以有限的製作費用和廣播時間,當然是傾向提供最多人喜歡的大眾化節目,從而利用廣大的觀眾/聽眾群去爭取廣告收入。不過話說回頭,小眾只要願意為自己的興趣付出金錢,商業廣播卻又來者不拒。商業廣播服務的小眾可以小到什麼程度﹖這些在報章出現過的示愛宣言、生日祝賀,受眾莫過於兩人而已(若閣下以解讀這些宣言為興趣,筆者計算有所遺漏,謹此致歉)。

商業廣播的確不會無條件地滿足所有小眾的興趣,但公共廣播又真的可以彌補這個不足嗎﹖雖然公共廣播由政府提供資金、不以盈利為目標,但她仍然逃不過有限資源的局限。小眾可以小至一人,但每個人的興趣卻可以數以百計,公共廣播以其有限資源,又如何能滿足所有的小眾興趣﹖因此,公共廣播跟商業廣播一樣,無可避免地需要對製作、播放什麼類型的節目作出選擇。問題是公共廣播既不以爭取收視/收聽率為目標,當然不會以節目受眾的多寡決定播放什麼節目,要解決僧多粥少的問題,最後又必然要搞出像「電影發展基金」這樣的「良好品味」準則來。公共廣播最終能滿足的,只不過是公共廣播機構當權者這群「小眾」的興趣而已。

小眾基本上無處不在,按照委員會的意思,我們亦應該設立公共餐廳、公共超市等機構。遺憾的是,在有限資源的局限下,即使我們把所有服務都公共化,仍然不能滿足小眾的所有要求。相反,資源運用在失去清晰的目標指導下,我們得到的只會是資源不能達到有效使用的惡果(大家還記得應用科技研究院的十八萬風水「科研」費吧)。

在一個理想的國度中,我們希望每個人的慾望都可以得到滿足,每個人都可以在傳媒中找到只有自己才喜歡的資訊、在超市中找到只有自己才喜歡的貨品。無奈現實世界中的資源有限,我們必須在有限資源的局限中,找到讓社會得到最大利益的方法。委員眼中,商業廣播忽略小眾興趣這個不足,只不過是市場有效利用有限資源的方法。我們又是為了什麼原因,把納稅人的血汗錢、貧苦老弱的救助金,拿去成立一個專責提供不受歡迎、風險高而回報低的節目的公共廣播機構﹖

5月4日刊於蘋果日報論壇

2007年5月1日 星期二

價格管制不能杜絕騙子

由於四月一日中央電視台報導內地遊客跟隨旅行團來港購物被騙,國家旅遊局早前公布了八項措施規範旅遊市場,其中包括全力打擊收取零團費的旅行社(簡稱零團費)。不少意見認為零團費令旅行社失去團費收入,不得不與商號合謀「劏客」維生,故此零團費是「劏客」的元凶,而取締零團費看似是一個解決「劏客」簡單直接的方法。取締零團費將會是政府干預的開始,因為如果只是禁止零團費,市場一樣會出現「一蚊團」,禁止「一蚊團」之後又會出現「兩蚊團」。由此可見,根據取締零團費支持者的邏輯,政府最後必須為旅行社制定一個「最低團費」,於是取締零團費的一個必然結果就是價格管制(干預引致更多干預也)。

管制價格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很久以前,香港政府為保障租客而實施了租金管制,張五常教授對此作過實證研究,發現業主會以各式各樣的鞋金、鑰匙費、傢俱費等等代替了被管制的租金。同樣道理,政府當然可以制定「最低團費」,但旅行社又可否提供相等價值的購物現金劵、折扣回贈﹖如此一來,零團費依舊,徒增雙方交易費用而已。

零團費真的是旅行社合謀「劏客」的主因嗎﹖現時市場一樣有收取「合理」團費的優質誠信旅行團,真的是市場競爭激烈迫使旅行社收取零團費嗎﹖反過來說,很多市場的競爭性都非常大,但大量經營者收取零費用後有組織地欺騙顧客的情況卻並不常見。其實所有經濟活動皆受收益和成本為所影響,「劏客」亦然。「劏客」的收益視乎成功欺騙遊客的利益與機會,而成功機會則視乎遊客的訊息。另一方面,「劏客」的成本則與政府執法的鬆緊、懲罰的嚴厲程度有關。至於這個「零團費」,只不過是請君入甕的魚餌,與這些種金、投資騙局的「保證高回報」無異(當然,這些「保證高回報」最後會泡湯,「零團費」卻是真的,但在購物時雙倍奉還)。因此,不是零團費迫使旅行社與不良商號狼狽為奸,而是內地遊客對香港購物陷阱的訊息不足、香港政府對不良商戶的懲治不嚴令到欺騙遊客「大有可為」,使以零團費為招徠的騙局充斥市場。既然明白了因果關係,我們便應該知道取締零團費或制定「最低團費」只不過是一個治標不治本的方法(騙子的魚餌繁多,更可能是既不治標亦不治本),試問我們會為了禁止投資騙局而把所有投資產品制定一個「最高回報」嗎﹖

即使政府真的能找出一個「合理」的團費,規管旅行社收費不能根治不良商號與旅行社合謀「劏客」的情況,卻把一些本來有著成本優勢、利用價格作競爭策略的正當旅行社一網打盡(「劏客」旅行社收低於成本的團費,並不代表收低於成本團費的旅行社都全是「劏客」)。更何況旅遊市場中行程千變萬化、產品價格波動性大,官僚機構根本無從掌握所有市場資訊來制定一個「合理」團費。在這樣的情況下,武斷地把所有收取低於成本團費的旅行社都定性為「毒瘤」來加以禁止,實在不公平。打擊「劏客」,唯有增加「被劏者」的訊息、加重「劏客」的刑罰和執法力度一途。政府每天在電視提醒市民要提防祈福黨、借電話黨等騙徒,難道就沒有勇氣、沒有辦法令內地遊客明白香港有不法商人這個事實嗎﹖

修改版5月1日刊於蘋果日報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