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0日 星期三

社企與不公平競爭

張仁良教授在信報以「鼓勵私人企業參與社企發展」為題 撰文,當中提到:

「有人會認為,有些社企是政府資助的企業,在競爭中通常會處於更有利的地位。筆者並不贊同這種觀點。如上所述,社企要實現兩個目標,而一般企業則僅以盈利為目的,因此,一般企業更傾向於投資具有高回報的項目(例如年利潤率超百分之十五的項目),社企為了實現社會目標,可能僅投資於盈虧持平的項目,而投資這些項目主要是為了達到社會目標,例如創造就業機會等。因此,社企的存在並不必然損害市場的公平競爭。」

即使「一般企業」與社企投資於回報不同的項目,並不代表她們便互不競爭;假設社企為增加最多就業機會,設立一間全人手、不用器材輔助的清潔公司,盈虧僅能持平,這不等於這間公司不會與「機械化」、回報高的「一般清潔公司」競爭。

社企與「一般企業」競爭是必然的,而為社企提供不按市場規則、業務風險釐定利息的資金,社企在政府資助下對「一般企業」帶來不公平競爭也是肯定的。

其實企業無恆利(profit is windfall),所謂盈利不過是資本家資金和企業家能力的回報,社企正由兩者放棄部分或全部收入回饋社會而成。政府資助在市場無法籌措資金的社企,無非是把公帑「回饋」社會,如此社企也不過是福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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