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4日 星期六

緊急救護服務召喚分級制的隱憂

政府建議把緊急救護服務召喚分為三級,按照緊急情況調整目標召達時間,以減少濫用情況。

分級制把非危急(第三級)召喚的時間,由現在的十二分鐘加長至二十分鐘,目的是增加濫用者的時間成本。濫用緊急救護服務召喚的動機主要來自緊急召喚與其他交通工具的價格差異,增加的時間夠長,時間成本就能消除金錢上的差異,使濫用者放棄使緊急召喚。情況就如公營的門診醫療服務一樣。

問題在於,對於本身情況就是非危急的市民來說,八分鐘的時間成本相信不能消除價格上的差異。相反,因為分級的需要,諸如燙傷、擦傷等輕微情況卻被明確的納入緊急召喚的服務範圍。既然緊急召喚明確把非危急情況納入服務範圍,濫用之說便無從說來。

增加使用服務的成本不足,未能減少濫用者之餘,更有可能使其增加,這就是李維特(Steven. D. Levitt)在其《蘋果橘子經濟學》(Freakonomics)提到的一個現象。過往教育市民不要濫用緊急召喚的重點,就是濫用可能延遲其他危急傷者得到緊急召喚的時間,使濫用者付上沉重的道德代價。分級制下,既然非危急情況的召達時間已經推遲,市民就很可能有召喚制度已讓危急傷者先行、己先讓出資源給危急傷者的想法,從而增加在非危急情況下使用緊急召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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