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9日 星期六

最低工資不單限制了工資

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與清潔工人陳女士指政府未有立法制定最低工資,要求高等法院進行司法覆核。政客要求制定最低工資的理由,始終離不開低下階層正處於「不合理」的低薪(低薪固然是事實,但勞資雙方自願達成的工資為何不合理,却難以理解),彷彿最低工資的神仙棒一揮,所有低工資勞工便能全體受惠(受惠固然未必,全體則肯定不然)。最低工資限制市場價格將低下階層處於不利位置、侵害私有財產(即勞力)的訂價能力,固然是好心做壞事,但最近細閱張五常教授於《壹週刊》發表的《南窗集》,再重温其《經濟解釋》,才驚覺最低工資限制僱用合約選擇的遺害將更加深遠。

工資的計算方式千變萬化,像推銷員、地產代理等較容易計算「產量」(或營業額)的工作,為鼓勵多勞多得、降低監察員工的成本,一般傾向以數量作為計算工資的基礎(就像傳統的件工制、現在流行的佣金制)。相反,一些如普通文員等工務繁多(影印、打字、沖咖啡等等)的工作,釐訂每項工作價格的費用高昂,於是便傾向以時間為計算基礎(就像我們常見的月薪制)。不同工資合約的出現,無非是勞資雙方為減省成本而作出的努力成果。

制定最低工資的一個先決條件就是為這個「最低工資」決定一個計算單位,究竟是以數量為本的「最低佣金」,還是以時間為本的「最低月薪」、「最低時薪」。在保障勞工有一個穩定收入的前提下,政客自然傾向以時間為計算單位的「最低時間工資」。劃一為所有形式的工資合約制定一個以時間為計算單位的最低工資,無疑是間接地禁止了其他形式工資合約的使用,甚至扼殺依賴這些工資合約而生存的行業 (如有了最低月薪、最低時薪,社會上還能有這些純以佣金為收入,生存於大街小巷的電訊服務推銷員嗎﹖)。由此可見,最低工資不單是限制了僱用合約的其中一項條款,更加限制了勞工市場中不同僱用合約的選擇。

最低工資需要加於合約的限制還有更多。要避免僱主增加員工工作時間來彌補最低工資所引致的額外成本,若不是同時實行最高工時,便是要把「最低時間工資」細化為「最低時薪」。為確保符合「最低時薪」的要求,社會上各行各業都免不了要為大部份員工準確地計算工作時間。不要低估為複雜多變的勞工市場制定一個準則的困難,推行強積金時,「工資」的定義便為市場製造了不少混亂。

勞工市場與產品市場是可以互相替代的,一間公司為處理清潔工作,可以聘用一個清潔員工,亦可以使用市場上一間提供清潔服務的公司。既然最低工資限制了不同工資合約的使用,增加使用勞工市場的成本,利用外判來以產品市場代替勞工市場的吸引力便大大增加。因此,制定最低工資令公司把員工變成自僱人士不是無良僱主的恐嚇,而是勞工市場在制定最低工資後,局限改變下的必然結果。制定最低工資而責難公司選用自僱人士,無異於實行共產主義而希望各人仍然努力工作般忽略了人性。為維護最低工資的成效,政客的下一步莫非要把外判給自僱人士的行為也加以禁止﹖

在這裡借用楊懷康先生在《壹週刊》提出過的觀察。冬天時常見年邁的小販牌照持有人與年輕的新移民在賣「新鮮熱辣」的栗子和番薯,他們的合作方式或是僱用、或是牌照出租、或是合伙分紅。在最低工資的限制下,讀者認為哪一種形式會被淘汰﹖最低工資難道不是逼低下階層走上自僱之路﹖

6月9日刊於蘋果日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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