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機場的電召的士上客區,改置於距離客運大樓較遠和不准使用行李手推車的停車場,引來過百部電召的士堵塞機場主要道路表示不滿;在政府妥協、暫緩「搬區」後,卻反過來引起非電召的士抗議。
的士問題多年來均「生生不息」。早於1984年,政府便因增加的士收費及牌價而觸發罷駛 (張五常教授為此撰寫「的士的問題」一文);時移世易,政府和業界現在卻是為「八折的士」、應否減價而煩惱。
香港的士車資由政府管制,市區的士最後一次調整車資是1998年,此後香港經歷通縮,造成現在法定車資高於市場價格、供過於求(其實並不完全正確,容後再解釋)。車資管制令價格失去調節作用,過多的供應追逐著過高的車資;為避免資源消散於無人得益的等客、兜客時間,部分的士司機便引進車廂寬敞舒適的豪華的士,以質素作競爭。當然,亦有司機冒著違法的風險為長途乘客提供車資折扣,造成「八折的士」的出現。
「八折的士」吸引了市場中大部分的長途乘客,亦難於取締(因為乘客議價並不犯法);「無折的士」為求自保,有團體開始組織所謂「八折行動」,以政府在沙士期間推行的「公務使用的士租用計畫」形式,試圖把車資折扣合法化。在這個情況下,政府的車資管制實際上已經接近失效。
電召的士的乘客,棄「唾手可得」、在機場外大排長龍的的士不顧,大費周章選乘電召的士,這些電召的士不可能沒有提供折扣。折扣的士以車資買排隊時間;乘客以時間、方便買車資也。機場存在大量長途的士乘客,上客地點較為集中,實施管制容易;若能在此「趕絕」折扣的士,「無折的士」的生存空間將會大為增加,有助維持車資管制。由此可見,搬走了電召的士上客區的,是政府的車資管制制度。
車資管制(亦即價格管制)的問題,不單只來自法定車資過高或過低,還在於扼殺定價的靈活性。的士服務的需求和需求彈性於不同時段、不同日子、長短途車程均有所不同,即使「八折的士」在不同時段也會提供不同折扣(繁忙時間穩企八折,其他時間可低至七折),管制下的車資卻需要完全劃一。因此,予其說現在的法定車資過高,不如說車資在一些市場(如短途乘客、上班時段)過低、在另一些市場則過高。正因如此,調減車資而不除管制,只會在解決一些市場(如長途車程)供過於求的情況的同時,引致另一些市場的的士服務更加短缺。
忘記是哪位官員或議員說過,的士車資不可以沒有管制,否則乘客面對不同車資會無所適從;奇怪的是,日常生活中的一樽水、一塊麵包都沒有價格管制,市民卻又習以為常 (至少沒有人要求實行價格管制)。市民理髮時,可以為求方便、節省時間,隨便光顧附近一間價格尚可的理髮店;也可以價格至上,多花一點時間店比三家。自由定價下的車資,的士乘客所考慮的也莫過於此;可況市場競爭下的價格差異不會太大,的士團體也會傾向釐定數種價格或收費模式降低乘客訊息費用(當然不是為了乘客利益,而是為了增加自己的生意)。
阻塞交通、「劫持」市民利益作談判籌碼不可接受,但賊過興兵、每次於事後強調嚴厲執法也不能解決問題。避免的士的問題再紛擾多二十年,政府何不拆牆鬆綁、廢除的士車資管制,將消散於的士司機等客、爭執角力的資源,還給乘客、也還給社會﹖
刊於7月23日蘋果日報論壇
2007年7月23日 星期一
2007年7月20日 星期五
對〈一向如是的法援壟斷〉的一些意見
對鄧健章先生〈一向如是的法援壟斷〉(7月19日)一文希望略作回應如下:
「不成功不收費」減低訴訟人興訟成本,增加興訟動機是不爭的推論。不過,興訟與否雖屬訴訟人而非律師的決定,但收費安排卻須雙方同意。律師不會願意以「不成功不收費」的安排處理勝訴機會低的案件;既於律師只肯以定額收費處理勝訴機會低的案件,則訴訟人興訟決定亦仍然「傾向謹慎」,因此「不成功不收費」不會助長瑣碎無聊的訴訟。
至於律師處理申索的成本低,的確會出現較多瑣碎無聊的訴訟,但這是供求關係,無關收費安排局限的轉變(即定額收費下,低申索成本同樣會造成較多無聊訴訟)。
現行的法律援助藉助訟罪,的確已是某程度的壟斷;正因如此,研究使用「不成功不收費」是為了開放市場、有益於市民,怎會最後反而變成進一步鞏固壟斷﹖
開放市場、放寬收費安排也不代表法律援助可以廢除,因為不是所有「公義」(訴訟)均有經濟利益,市場不能如法律援助般,「確保具備合理理據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人士,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透過法律途徑尋求公義」。不過,放寬收費安排可以使這些只是缺乏合適融資、收費安排(而不是完全沒有經濟能力)的人士尋求公義,有助法律援助得到更合適的使用。是為了什麼,硬要把希望以「不成功不收費」與律師分擔風險的市民都變成了援助對象﹖
「不成功不收費」減低訴訟人興訟成本,增加興訟動機是不爭的推論。不過,興訟與否雖屬訴訟人而非律師的決定,但收費安排卻須雙方同意。律師不會願意以「不成功不收費」的安排處理勝訴機會低的案件;既於律師只肯以定額收費處理勝訴機會低的案件,則訴訟人興訟決定亦仍然「傾向謹慎」,因此「不成功不收費」不會助長瑣碎無聊的訴訟。
至於律師處理申索的成本低,的確會出現較多瑣碎無聊的訴訟,但這是供求關係,無關收費安排局限的轉變(即定額收費下,低申索成本同樣會造成較多無聊訴訟)。
現行的法律援助藉助訟罪,的確已是某程度的壟斷;正因如此,研究使用「不成功不收費」是為了開放市場、有益於市民,怎會最後反而變成進一步鞏固壟斷﹖
開放市場、放寬收費安排也不代表法律援助可以廢除,因為不是所有「公義」(訴訟)均有經濟利益,市場不能如法律援助般,「確保具備合理理據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人士,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透過法律途徑尋求公義」。不過,放寬收費安排可以使這些只是缺乏合適融資、收費安排(而不是完全沒有經濟能力)的人士尋求公義,有助法律援助得到更合適的使用。是為了什麼,硬要把希望以「不成功不收費」與律師分擔風險的市民都變成了援助對象﹖
2007年7月19日 星期四
讀者鄧健章來函:一向如是的法援壟斷
就法改會的《按條件收費報告書》,黃健明先生撰文〈是援助,還是壟斷?〉(7月18日),指在按條件收費下,不但不會增加瑣碎無聊的案件,而因律師收入跟勝訴機會「唇齒相依」,反而會驅使他們拒絕這類案件。
這在理論上是說得通的。但實際上,是否興訟屬訴訟人而非律師的決定。律師再信心十足,訴訟人亦知官司沒有必勝之理。考慮到訟費,決定興訟前會考慮周詳,最終的決定亦傾向謹慎。因此,香港人絕少動輒興訟。
若採納「不成功,不收費」的制度,不論官司勝訴與否,訴訟人均無損失,會較易選擇興訟。依 賴律師把關是不可靠的,因為大部份案件類型均有申索書範本,只要稍為修改,發出申索書的成本很低。美國的經驗告訴我們,有案辦比無案辦好,不告白不告,部份律師根本不論案件勝訴機會而藥石亂投。
只是伸延法援署權力
事實上,案件再瑣碎無聊,被告人始終不能置之不理。答辯要花訟費,又不能預知結果,有些被告會選擇作賠償,以求和解,make it go away ,變相鼓勵無理興訟。讀者只要讀美國律師作家 John Grisham 的小說《The King of Torts》,就可知美國律師處理這類案件的心態。
一些人,如有公帑支持,會選擇興訟,如不合資格申請法律援助,須自己繳付訟費,則表示不值得。其實,這正是現時制度的重點:用公帑的由法律援助署把關,審核案件的勝訴機會,決定是否興訟;自己付鈔的,則由自己把關,如果認為「花幾十萬打官司唔值得」,正顯示欲興訟者的遭遇,未必如所言般慘情。
我們必須明白,民事案件十居其九是排解糾紛(dispute resolution),與公義無關。法改會現時的建議,不錯是把「按條件收費制度」獨家專享,但這只是延伸法援署的權力。除非解散法援署,撤銷助訟罪,全面開放巿場,否則法改會的建議,實是意料中事。
至於應否解散法援署,則屬另一場討論。正方可以讀已故英國上訴庭庭長Lord Denning 的《 What Next in the Law 》。他在該著作中說過,法援署的所作所為,如非有法例保護,是觸犯助訟罪的。法援署既享有助訟的特權,則兼享按條件收費的特權,又有甚麼出奇?
鄧健章
轉載7月19日蘋果日報論壇
這在理論上是說得通的。但實際上,是否興訟屬訴訟人而非律師的決定。律師再信心十足,訴訟人亦知官司沒有必勝之理。考慮到訟費,決定興訟前會考慮周詳,最終的決定亦傾向謹慎。因此,香港人絕少動輒興訟。
若採納「不成功,不收費」的制度,不論官司勝訴與否,訴訟人均無損失,會較易選擇興訟。依 賴律師把關是不可靠的,因為大部份案件類型均有申索書範本,只要稍為修改,發出申索書的成本很低。美國的經驗告訴我們,有案辦比無案辦好,不告白不告,部份律師根本不論案件勝訴機會而藥石亂投。
只是伸延法援署權力
事實上,案件再瑣碎無聊,被告人始終不能置之不理。答辯要花訟費,又不能預知結果,有些被告會選擇作賠償,以求和解,make it go away ,變相鼓勵無理興訟。讀者只要讀美國律師作家 John Grisham 的小說《The King of Torts》,就可知美國律師處理這類案件的心態。
一些人,如有公帑支持,會選擇興訟,如不合資格申請法律援助,須自己繳付訟費,則表示不值得。其實,這正是現時制度的重點:用公帑的由法律援助署把關,審核案件的勝訴機會,決定是否興訟;自己付鈔的,則由自己把關,如果認為「花幾十萬打官司唔值得」,正顯示欲興訟者的遭遇,未必如所言般慘情。
我們必須明白,民事案件十居其九是排解糾紛(dispute resolution),與公義無關。法改會現時的建議,不錯是把「按條件收費制度」獨家專享,但這只是延伸法援署的權力。除非解散法援署,撤銷助訟罪,全面開放巿場,否則法改會的建議,實是意料中事。
至於應否解散法援署,則屬另一場討論。正方可以讀已故英國上訴庭庭長Lord Denning 的《 What Next in the Law 》。他在該著作中說過,法援署的所作所為,如非有法例保護,是觸犯助訟罪的。法援署既享有助訟的特權,則兼享按條件收費的特權,又有甚麼出奇?
鄧健章
轉載7月19日蘋果日報論壇
2007年7月18日 星期三
是援助,還是壟斷﹖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早前發表《按條件收費報告書》,建議成立「按條件收費法援基金」,接受部份類型案件經甄別後,可以按「不成功不收費」方式外判給私人執業律師。報告建議基金對申請人的資產審查上限應訂得寛鬆,不少報道因而對這個「中產法援」均表支持。
在香港,基於普通法中的助訟罪及包攬訴訟罪(簡單而言,即不應協助或慫恿訴訟一方進行訴訟),事務律師不能按判決結果而收取不同費用。在判決結果不確定的情況下,定額收費使訴訟人承擔所有敗訴損失(如訴訟費用)、亦增加訴訟人對律師工作的監察費用,於是造成報告中所指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日增的情況。相反,近似佣金制一種的按條件收費(按條件收費的佣金為固定金額,另一種則為按賠償金額一定百分比分成的「按判決金額」收費),有助減低訴訟人風險及對律師工作的監察費用,道理跟地產代理、電訊服務推銷員使用佣金制無異。
有意見認為,按條件收費會增加瑣碎無聊的申索案件,其實不然。按條件收費減低訴訟人敗訴的損失(即律師費),無可否認會增加興訟動機,但收費安排並非由訴訟人單方面決定,還需要律師同意。使用不受判決結果影響的定額收費,律師在評估案情時,會傾向對訴訟人高估勝訴機會(判決結果不影響收入,律師自然「信心十足」)。因此,在訊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即律師較訴訟人更清楚勝訴機會),定額收費更容易使訴訟人為沒有足夠理據的案件興訟。在按條件收費下,律師收入跟勝訴機會「唇齒相依」,反而更能驅使律師拒絕瑣碎無聊的案件。
放寬對按條件收費的限制(不是取代定額收費),讓市場參與者(即律師與訴訟人) 可以選擇更多收費方式,必然有助市場參與者之間達成服務合約,亦即避免訴訟人因缺乏合適收費安排的律師服務而被迫放棄透過法律途徑爭取自己的權益。
可惜,放寬限制的研究經法改會之手,卻以擔心訴訟人「須面對一旦敗訴不能支付對方訟費的風險」、懷疑保險界未能以可接受的保費提供事後保險(即一旦敗訴,由保險公司支付對方訟費)之名,把按條件收費成為以公帑成立的「按條件收費法援基金」所「獨家尊享」*。觀乎基金在勝訴後根據判決金額向訴訟人收取費用,敗訴時則代訴訟人支付對方的律師費,無疑是「國營」申索中介人。法改會不放寬限制使原本存在的私營申索中介人「合法化」,反以法律特權另立國營機構、把希望使用按條件收費的訴訟人全部變成援助對象,絕對是壟斷,不是援助。
強積金局以收費高昂為理由,考慮把強積金的行政服務收歸國有;老實得多的按揭證券公司,坦白因經營「日益困難」,希望「擴展」業務至汽車貸款、商業按揭貸款等市場。鑑古知今,「按條件收費法援基金」成立後,恐怕也會「拙莊成長」。
*《按條件收費報告書》建議1:我們考慮到保險公司未必能夠以申索人負擔得起的保費在香港長期提供保險,以承保申索人一旦敗訴時所須支付的對訟方訟費。相信以目前的情況來說,並不適宜推行按條件收費,但下文建議3及建議4所指明的情況除外。
建議3:我們建議設立一個基金—“按條件收費法律援助基金”,連同一個新組織,負責甄別要求採用按條件收費安排的申請,把案件外判給私人執業律師辦理,為訴訟提供資金,並在訴訟落敗時代訴訟人支付對訟方的律師費。我們建議,應該准許這基金以按條件收費的基礎委聘私人執業律師,並准許這基金以按判決金額收費的基礎向當事人收取費用。我們建議,這基金在初期只接受申索人的申請,但長遠目標是這基金在累積了充足儲備後,也會為被告人服務。
7月18日刊於蘋果日報論壇
在香港,基於普通法中的助訟罪及包攬訴訟罪(簡單而言,即不應協助或慫恿訴訟一方進行訴訟),事務律師不能按判決結果而收取不同費用。在判決結果不確定的情況下,定額收費使訴訟人承擔所有敗訴損失(如訴訟費用)、亦增加訴訟人對律師工作的監察費用,於是造成報告中所指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日增的情況。相反,近似佣金制一種的按條件收費(按條件收費的佣金為固定金額,另一種則為按賠償金額一定百分比分成的「按判決金額」收費),有助減低訴訟人風險及對律師工作的監察費用,道理跟地產代理、電訊服務推銷員使用佣金制無異。
有意見認為,按條件收費會增加瑣碎無聊的申索案件,其實不然。按條件收費減低訴訟人敗訴的損失(即律師費),無可否認會增加興訟動機,但收費安排並非由訴訟人單方面決定,還需要律師同意。使用不受判決結果影響的定額收費,律師在評估案情時,會傾向對訴訟人高估勝訴機會(判決結果不影響收入,律師自然「信心十足」)。因此,在訊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即律師較訴訟人更清楚勝訴機會),定額收費更容易使訴訟人為沒有足夠理據的案件興訟。在按條件收費下,律師收入跟勝訴機會「唇齒相依」,反而更能驅使律師拒絕瑣碎無聊的案件。
放寬對按條件收費的限制(不是取代定額收費),讓市場參與者(即律師與訴訟人) 可以選擇更多收費方式,必然有助市場參與者之間達成服務合約,亦即避免訴訟人因缺乏合適收費安排的律師服務而被迫放棄透過法律途徑爭取自己的權益。
可惜,放寬限制的研究經法改會之手,卻以擔心訴訟人「須面對一旦敗訴不能支付對方訟費的風險」、懷疑保險界未能以可接受的保費提供事後保險(即一旦敗訴,由保險公司支付對方訟費)之名,把按條件收費成為以公帑成立的「按條件收費法援基金」所「獨家尊享」*。觀乎基金在勝訴後根據判決金額向訴訟人收取費用,敗訴時則代訴訟人支付對方的律師費,無疑是「國營」申索中介人。法改會不放寬限制使原本存在的私營申索中介人「合法化」,反以法律特權另立國營機構、把希望使用按條件收費的訴訟人全部變成援助對象,絕對是壟斷,不是援助。
強積金局以收費高昂為理由,考慮把強積金的行政服務收歸國有;老實得多的按揭證券公司,坦白因經營「日益困難」,希望「擴展」業務至汽車貸款、商業按揭貸款等市場。鑑古知今,「按條件收費法援基金」成立後,恐怕也會「拙莊成長」。
*《按條件收費報告書》建議1:我們考慮到保險公司未必能夠以申索人負擔得起的保費在香港長期提供保險,以承保申索人一旦敗訴時所須支付的對訟方訟費。相信以目前的情況來說,並不適宜推行按條件收費,但下文建議3及建議4所指明的情況除外。
建議3:我們建議設立一個基金—“按條件收費法律援助基金”,連同一個新組織,負責甄別要求採用按條件收費安排的申請,把案件外判給私人執業律師辦理,為訴訟提供資金,並在訴訟落敗時代訴訟人支付對訟方的律師費。我們建議,應該准許這基金以按條件收費的基礎委聘私人執業律師,並准許這基金以按判決金額收費的基礎向當事人收取費用。我們建議,這基金在初期只接受申索人的申請,但長遠目標是這基金在累積了充足儲備後,也會為被告人服務。
7月18日刊於蘋果日報論壇
2007年7月10日 星期二
教師也自利
在政府用作分配中學學位的中一編班試中,負責監考的中學教師被指疏忽職守,有教師於開考前容許學生隨意翻閱考卷,也有教師忘記為考試計時。亡羊補牢,教育局計劃於今年引入校外監考員,部份教師卻認為有關安排表示不信任教師專業態度。
教師無可置疑是一門專業,但專業跟疏忽職守甚至作弊並無關係。李維特(Steven. D. Levitt)在《蘋果橘子經濟學》(Freakonomics)中,便曾透過數據分析發現教師作弊的證據。美國芝加哥的公立學校以統一考試評核學生成績,學生於校內應試,考試結果同時用作評核學校表現,學生成績差劣的學校會被列入觀察名單,可能面對殺校危機,相關教師亦會受到責難、影響晉升前途。這樣的背景給予教師巨大誘因「改善」學生成績,其中一個捷徑則是作弊,而李維特的研究便是發現教師曾經主動更改學生的考試答案以提高學生成績。
監考老師是疏忽職守還是有意作弊,視乎作弊的誘因是否存在和其代價的高低。中學教師監考的,是將會入讀該中學的學生,而編班試的成續則會決定學生所屬小學將來的組別(Branding)。假如中學的新生來源(即來自的小學)穩定,監考從寬能提升將來獲分配新生的組別(這是很多中學招生的賣點),給學生隨意翻閱考卷、忘記計時則未必「純屬意外」,可惜教育局未有提供更多資料可作研究。
抱著祟高理想、學生為先的教師固然可敬,但因唯利是圖而努力改善學生教育質素的教師也不可怕,可怕的反而是一個對教師自利本質視而不見、缺乏將教師自利之心化為改善教育質素動力的教育制度(與無視自利人性,把生產動機連根拔起的共產主義何其相似)。補習天王的成功,不能由鋪天蓋地的宣傳長期支持,「今時今日,能真正服侍學生的,可能只剩補習天王」是出自在港大任教二十一年的陳德廉(香港大學經濟及金融學院院士,張五常在本港唯一的博士弟子) 口中。
很多教師反對學劵制、市場競爭的理由,便正是只顧「服侍學生」不能真正有益於學生。其實「服侍」不代表對客人唯命是從,而是需要真正使客人得益。「強迫」我們打針吃藥,甚至「限制」我們起居飲食的醫生,不也是私營並面對市場競爭的嗎﹖由此可見,市場競爭下存在的也不會是一群對學生千依百順,卻對教育質素毫無建樹的教師。實行學劵,為學校、教師引入競爭,就是以自利之心釋放教師的潛能,把教師對政府壟斷教育卻出現同工不同酬的怨憤,化為致力改善教育質素以爭取學生投下支持票(即學劵)、取回應有價值及回報的動力。
繼續由政府壟斷教育、由官員推行「計劃教育」,根據他人以事不關己心態考獲的成績(學生在中一編班試的成績並不影響自身派位)、運氣和居住地點作為分配學位這樣的官員奇想,便會繼續成為真實政策。「同一樣的公帑,自己用來興建居屋,還是用一樣的公帑,給有資格的人在樓市買樓,找合適的東西更加好?不能讓政府過份擴大」(七月五日立法會答問大會),是特首曾蔭權拒絕重建居屋的理由,放於推行學劵制,同樣合用。
7月10日刊於蘋果日報論壇
教師無可置疑是一門專業,但專業跟疏忽職守甚至作弊並無關係。李維特(Steven. D. Levitt)在《蘋果橘子經濟學》(Freakonomics)中,便曾透過數據分析發現教師作弊的證據。美國芝加哥的公立學校以統一考試評核學生成績,學生於校內應試,考試結果同時用作評核學校表現,學生成績差劣的學校會被列入觀察名單,可能面對殺校危機,相關教師亦會受到責難、影響晉升前途。這樣的背景給予教師巨大誘因「改善」學生成績,其中一個捷徑則是作弊,而李維特的研究便是發現教師曾經主動更改學生的考試答案以提高學生成績。
監考老師是疏忽職守還是有意作弊,視乎作弊的誘因是否存在和其代價的高低。中學教師監考的,是將會入讀該中學的學生,而編班試的成續則會決定學生所屬小學將來的組別(Branding)。假如中學的新生來源(即來自的小學)穩定,監考從寬能提升將來獲分配新生的組別(這是很多中學招生的賣點),給學生隨意翻閱考卷、忘記計時則未必「純屬意外」,可惜教育局未有提供更多資料可作研究。
抱著祟高理想、學生為先的教師固然可敬,但因唯利是圖而努力改善學生教育質素的教師也不可怕,可怕的反而是一個對教師自利本質視而不見、缺乏將教師自利之心化為改善教育質素動力的教育制度(與無視自利人性,把生產動機連根拔起的共產主義何其相似)。補習天王的成功,不能由鋪天蓋地的宣傳長期支持,「今時今日,能真正服侍學生的,可能只剩補習天王」是出自在港大任教二十一年的陳德廉(香港大學經濟及金融學院院士,張五常在本港唯一的博士弟子) 口中。
很多教師反對學劵制、市場競爭的理由,便正是只顧「服侍學生」不能真正有益於學生。其實「服侍」不代表對客人唯命是從,而是需要真正使客人得益。「強迫」我們打針吃藥,甚至「限制」我們起居飲食的醫生,不也是私營並面對市場競爭的嗎﹖由此可見,市場競爭下存在的也不會是一群對學生千依百順,卻對教育質素毫無建樹的教師。實行學劵,為學校、教師引入競爭,就是以自利之心釋放教師的潛能,把教師對政府壟斷教育卻出現同工不同酬的怨憤,化為致力改善教育質素以爭取學生投下支持票(即學劵)、取回應有價值及回報的動力。
繼續由政府壟斷教育、由官員推行「計劃教育」,根據他人以事不關己心態考獲的成績(學生在中一編班試的成績並不影響自身派位)、運氣和居住地點作為分配學位這樣的官員奇想,便會繼續成為真實政策。「同一樣的公帑,自己用來興建居屋,還是用一樣的公帑,給有資格的人在樓市買樓,找合適的東西更加好?不能讓政府過份擴大」(七月五日立法會答問大會),是特首曾蔭權拒絕重建居屋的理由,放於推行學劵制,同樣合用。
7月10日刊於蘋果日報論壇
2007年7月4日 星期三
請幼稚園學券多走一步
幼稚園學券制將於今年九月開始的新學年正式推行,每名學童將獲得一萬元的資助(另加三千元作教師專業發展)。學券制給予學生和家長選擇權,促進市場競爭,迫使學校以最有效率的方式提供令學生和家長稱心滿意的教育服務,以學券制資助幼稚園教育遠較政府直接辦學優勝(當然,應否以公帑資助學前教育仍然值得深思)。可惜現行幼稚園學券在可用性方面設限,只適用於一定學費以下的非牟利幼稚園,令學生、家長手上的選擇權大打折扣。
公帑不應資助機構牟利看似合情合理(奇怪的是,所有政府開支、綜援都沒有規定用於非牟利團體提供的服務),但史密斯(Adam Smith 1723-1790)卻早已告知美味的晚餐不是來自屠夫和麵包師傅的仁慈之心,而是他們的自利動機。同樣道理,優質的教育也不需要出於辦學團體「不牟利」的高尚情操。盈利、名聲和善心均可為提供良好教育的動力,若以學生為本,實在無須尊善心而賤盈利。利用公帑令營運幼稚園變成「無利可圖」,對教育質素又有何益﹖
非牟利幼稚園不需考慮盈利,理應較「牟利」幼稚園更具成本優勢,而市場上仍然存在「牟利」幼稚園,正是反映唯利是圖的「牟利」幼稚園提供了非牟利幼稚園所沒有的價值(更加正確的說法是,「牟利」幼稚園所牟之利其實是經營者營運能力的收入)。畢竟消費者關注的只是「物有所值」,服務提供者是否牟利、牟利多少從來不在考慮之內。既然政府資助的目的是鼓勵學童接受更好的學前教育,盡可能擴大市民的選擇才至為重要。
對可以使用學券的幼稚園設定資格限制,無疑是為政府干預留下一道方便之門,讓母語教學等種種教育政策從官員的辦公室走進學校課堂。教育政策的問題,往往不在於政策的設計與內容,而是由於訊息費用高昂,政策逼不得已地需要劃一在所有(或近乎所有)學校實行。以母語教學為例,政策確實有利部份英語能力較低的學生學習,但亦減少學生接觸英語的機會,令部份學生的英語能力因而下降,利弊因人而異。官員資訊有限,根本無從決定多少間學校應以母語教學,對於某間學校應以哪種語言教學的分配問題更是束手無策(最後只可以使用一些模糊的準則,造成學校爭相「尋租」)。相比之下,唯利是圖的經營者透過市場競爭,對學生/家長不同教學語言的需求無不「照顧有加」。即使部份經營者粗心大意忽略需求,學生憑著手中的選擇權,仍然不難在市場中找到合適的「安身之所」。計劃經濟難以應付市場千變萬化的資訊,因為缺乏靈活性而失敗,社會卻為此付上沉重代價;「計劃教育」的教訓,無非同出一徹。
幼稚園學券對未來大、中、小學推行學券有著示範作用,對香港教育制度意義重大。撤去現行對幼稚園學券的限制,擴大學生家長的選擇、增加市場競爭,這樣的一小步,將會是香港教育改革的一大步。
7月4日刊於蘋果日報論壇
公帑不應資助機構牟利看似合情合理(奇怪的是,所有政府開支、綜援都沒有規定用於非牟利團體提供的服務),但史密斯(Adam Smith 1723-1790)卻早已告知美味的晚餐不是來自屠夫和麵包師傅的仁慈之心,而是他們的自利動機。同樣道理,優質的教育也不需要出於辦學團體「不牟利」的高尚情操。盈利、名聲和善心均可為提供良好教育的動力,若以學生為本,實在無須尊善心而賤盈利。利用公帑令營運幼稚園變成「無利可圖」,對教育質素又有何益﹖
非牟利幼稚園不需考慮盈利,理應較「牟利」幼稚園更具成本優勢,而市場上仍然存在「牟利」幼稚園,正是反映唯利是圖的「牟利」幼稚園提供了非牟利幼稚園所沒有的價值(更加正確的說法是,「牟利」幼稚園所牟之利其實是經營者營運能力的收入)。畢竟消費者關注的只是「物有所值」,服務提供者是否牟利、牟利多少從來不在考慮之內。既然政府資助的目的是鼓勵學童接受更好的學前教育,盡可能擴大市民的選擇才至為重要。
對可以使用學券的幼稚園設定資格限制,無疑是為政府干預留下一道方便之門,讓母語教學等種種教育政策從官員的辦公室走進學校課堂。教育政策的問題,往往不在於政策的設計與內容,而是由於訊息費用高昂,政策逼不得已地需要劃一在所有(或近乎所有)學校實行。以母語教學為例,政策確實有利部份英語能力較低的學生學習,但亦減少學生接觸英語的機會,令部份學生的英語能力因而下降,利弊因人而異。官員資訊有限,根本無從決定多少間學校應以母語教學,對於某間學校應以哪種語言教學的分配問題更是束手無策(最後只可以使用一些模糊的準則,造成學校爭相「尋租」)。相比之下,唯利是圖的經營者透過市場競爭,對學生/家長不同教學語言的需求無不「照顧有加」。即使部份經營者粗心大意忽略需求,學生憑著手中的選擇權,仍然不難在市場中找到合適的「安身之所」。計劃經濟難以應付市場千變萬化的資訊,因為缺乏靈活性而失敗,社會卻為此付上沉重代價;「計劃教育」的教訓,無非同出一徹。
幼稚園學券對未來大、中、小學推行學券有著示範作用,對香港教育制度意義重大。撤去現行對幼稚園學券的限制,擴大學生家長的選擇、增加市場競爭,這樣的一小步,將會是香港教育改革的一大步。
7月4日刊於蘋果日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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