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8日 星期三

是援助,還是壟斷﹖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早前發表《按條件收費報告書》,建議成立「按條件收費法援基金」,接受部份類型案件經甄別後,可以按「不成功不收費」方式外判給私人執業律師。報告建議基金對申請人的資產審查上限應訂得寛鬆,不少報道因而對這個「中產法援」均表支持。

在香港,基於普通法中的助訟罪及包攬訴訟罪(簡單而言,即不應協助或慫恿訴訟一方進行訴訟),事務律師不能按判決結果而收取不同費用。在判決結果不確定的情況下,定額收費使訴訟人承擔所有敗訴損失(如訴訟費用)、亦增加訴訟人對律師工作的監察費用,於是造成報告中所指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日增的情況。相反,近似佣金制一種的按條件收費(按條件收費的佣金為固定金額,另一種則為按賠償金額一定百分比分成的「按判決金額」收費),有助減低訴訟人風險及對律師工作的監察費用,道理跟地產代理、電訊服務推銷員使用佣金制無異。

有意見認為,按條件收費會增加瑣碎無聊的申索案件,其實不然。按條件收費減低訴訟人敗訴的損失(即律師費),無可否認會增加興訟動機,但收費安排並非由訴訟人單方面決定,還需要律師同意。使用不受判決結果影響的定額收費,律師在評估案情時,會傾向對訴訟人高估勝訴機會(判決結果不影響收入,律師自然「信心十足」)。因此,在訊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即律師較訴訟人更清楚勝訴機會),定額收費更容易使訴訟人為沒有足夠理據的案件興訟。在按條件收費下,律師收入跟勝訴機會「唇齒相依」,反而更能驅使律師拒絕瑣碎無聊的案件。

放寬對按條件收費的限制(不是取代定額收費),讓市場參與者(即律師與訴訟人) 可以選擇更多收費方式,必然有助市場參與者之間達成服務合約,亦即避免訴訟人因缺乏合適收費安排的律師服務而被迫放棄透過法律途徑爭取自己的權益。

可惜,放寬限制的研究經法改會之手,卻以擔心訴訟人「須面對一旦敗訴不能支付對方訟費的風險」、懷疑保險界未能以可接受的保費提供事後保險(即一旦敗訴,由保險公司支付對方訟費)之名,把按條件收費成為以公帑成立的「按條件收費法援基金」所「獨家尊享」*。觀乎基金在勝訴後根據判決金額向訴訟人收取費用,敗訴時則代訴訟人支付對方的律師費,無疑是「國營」申索中介人。法改會不放寬限制使原本存在的私營申索中介人「合法化」,反以法律特權另立國營機構、把希望使用按條件收費的訴訟人全部變成援助對象,絕對是壟斷,不是援助。

強積金局以收費高昂為理由,考慮把強積金的行政服務收歸國有;老實得多的按揭證券公司,坦白因經營「日益困難」,希望「擴展」業務至汽車貸款、商業按揭貸款等市場。鑑古知今,「按條件收費法援基金」成立後,恐怕也會「拙莊成長」。

*《按條件收費報告書》建議1:我們考慮到保險公司未必能夠以申索人負擔得起的保費在香港長期提供保險,以承保申索人一旦敗訴時所須支付的對訟方訟費。相信以目前的情況來說,並不適宜推行按條件收費,但下文建議3及建議4所指明的情況除外。

建議3:我們建議設立一個基金—“按條件收費法律援助基金”,連同一個新組織,負責甄別要求採用按條件收費安排的申請,把案件外判給私人執業律師辦理,為訴訟提供資金,並在訴訟落敗時代訴訟人支付對訟方的律師費。我們建議,應該准許這基金以按條件收費的基礎委聘私人執業律師,並准許這基金以按判決金額收費的基礎向當事人收取費用。我們建議,這基金在初期只接受申索人的申請,但長遠目標是這基金在累積了充足儲備後,也會為被告人服務。

7月18日刊於蘋果日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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