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9日 星期四

讀者鄧健章來函:一向如是的法援壟斷

就法改會的《按條件收費報告書》,黃健明先生撰文〈是援助,還是壟斷?〉(7月18日),指在按條件收費下,不但不會增加瑣碎無聊的案件,而因律師收入跟勝訴機會「唇齒相依」,反而會驅使他們拒絕這類案件。

這在理論上是說得通的。但實際上,是否興訟屬訴訟人而非律師的決定。律師再信心十足,訴訟人亦知官司沒有必勝之理。考慮到訟費,決定興訟前會考慮周詳,最終的決定亦傾向謹慎。因此,香港人絕少動輒興訟。

若採納「不成功,不收費」的制度,不論官司勝訴與否,訴訟人均無損失,會較易選擇興訟。依 賴律師把關是不可靠的,因為大部份案件類型均有申索書範本,只要稍為修改,發出申索書的成本很低。美國的經驗告訴我們,有案辦比無案辦好,不告白不告,部份律師根本不論案件勝訴機會而藥石亂投。

只是伸延法援署權力

事實上,案件再瑣碎無聊,被告人始終不能置之不理。答辯要花訟費,又不能預知結果,有些被告會選擇作賠償,以求和解,make it go away ,變相鼓勵無理興訟。讀者只要讀美國律師作家 John Grisham 的小說《The King of Torts》,就可知美國律師處理這類案件的心態。

一些人,如有公帑支持,會選擇興訟,如不合資格申請法律援助,須自己繳付訟費,則表示不值得。其實,這正是現時制度的重點:用公帑的由法律援助署把關,審核案件的勝訴機會,決定是否興訟;自己付鈔的,則由自己把關,如果認為「花幾十萬打官司唔值得」,正顯示欲興訟者的遭遇,未必如所言般慘情。

我們必須明白,民事案件十居其九是排解糾紛(dispute resolution),與公義無關。法改會現時的建議,不錯是把「按條件收費制度」獨家專享,但這只是延伸法援署的權力。除非解散法援署,撤銷助訟罪,全面開放巿場,否則法改會的建議,實是意料中事。

至於應否解散法援署,則屬另一場討論。正方可以讀已故英國上訴庭庭長Lord Denning 的《 What Next in the Law 》。他在該著作中說過,法援署的所作所為,如非有法例保護,是觸犯助訟罪的。法援署既享有助訟的特權,則兼享按條件收費的特權,又有甚麼出奇?

鄧健章

轉載7月19日蘋果日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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