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0日 星期五

對〈一向如是的法援壟斷〉的一些意見

對鄧健章先生〈一向如是的法援壟斷〉(7月19日)一文希望略作回應如下:

「不成功不收費」減低訴訟人興訟成本,增加興訟動機是不爭的推論。不過,興訟與否雖屬訴訟人而非律師的決定,但收費安排卻須雙方同意。律師不會願意以「不成功不收費」的安排處理勝訴機會低的案件;既於律師只肯以定額收費處理勝訴機會低的案件,則訴訟人興訟決定亦仍然「傾向謹慎」,因此「不成功不收費」不會助長瑣碎無聊的訴訟。

至於律師處理申索的成本低,的確會出現較多瑣碎無聊的訴訟,但這是供求關係,無關收費安排局限的轉變(即定額收費下,低申索成本同樣會造成較多無聊訴訟)。

現行的法律援助藉助訟罪,的確已是某程度的壟斷;正因如此,研究使用「不成功不收費」是為了開放市場、有益於市民,怎會最後反而變成進一步鞏固壟斷﹖

開放市場、放寬收費安排也不代表法律援助可以廢除,因為不是所有「公義」(訴訟)均有經濟利益,市場不能如法律援助般,「確保具備合理理據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人士,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透過法律途徑尋求公義」。不過,放寬收費安排可以使這些只是缺乏合適融資、收費安排(而不是完全沒有經濟能力)的人士尋求公義,有助法律援助得到更合適的使用。是為了什麼,硬要把希望以「不成功不收費」與律師分擔風險的市民都變成了援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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