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賢智庫在《經濟日報》發表文章支持《競爭法》立法,當中提及:
"在香港這個面積細小、人口集中的城市,不少行業是很難容許太多企業參與競爭的。所以我們現在看到很多行業,例如食品供應、超級市場、公共交通、電訊市場等,都由一至數間企業主導了市場。要在這些行業上引入競爭,就需要在行政和立法方面對市場作出重大的干預。"
"另一方面,我認為整個競爭法的目的是要扶助中小型企業。"
作者似乎對於壟斷形成一無所知,公共交通及食品供應(作者應指活豬牛﹖)本來就是政府(本地或內地)政策保護下的壟斷,引入競爭關鍵在於開放市場,制定《競爭法》基本上可以肯定無助打破壟斷。
另外,不同學派雖然對於《競爭法》的優劣及設計有所分歧(而且是很大的分歧),但偏偏就是對於《競爭法》不應以「扶助中小型企業」為目的最有共識。試想,《競爭法》若不以增加效率為本,而強行扶助特定企業,或是強行為「很難容許太多企業參與競爭」的市場增加名目上的競爭者,於社會、消費者有何益處﹖
"However, artificially helping small firms to survive when they are not operating at an efficient scale of production is in contrast with economic welfare objectives, Indeed, this would encourages inefficient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and would contribute to keep high prices in the economy" - Competition Policy: Theory and Practice by Massimo Mot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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