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8日 星期四

紥鐵工潮與競爭法

新一輪的競爭法咨詢文件出台,內容愈趨模糊。細讀之下,有一疑問久未能解。

競爭法適用於企業,而企業泛指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公司或其他實體(建議23)。人生在世,無時無刻也在從事經濟活動,你我他恐怕均在其中。即使狹義而言,出售勞動力的芸芸勞工,肯定必屬其內。

另外,競爭法禁止具有嚴重削弱競爭的目的或效果的一致行動(建議24)。如此說來,則紥鐵工人集體罷工要求劃一加薪的行為,將來豈非違反競爭法﹖

還望馬局長有以教我。

2 則留言:

hevangel 提到...

這問題應該不會發生﹐可以參考美國方面的法律﹐反攏斷法同工會法基本上沒有衡突。

提到...

其實從來沒有擔心工人的罷工權利受損,畢竟政府可以有千百個理由豁免。需要反思的是,從罷工例子可見,某項反競爭行為禁絕與否,根本是政治議題而非關經濟,競爭法的人為因素實在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