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岸然先生於《信報》撰文論競爭法,其中指出
"號稱信奉自由經濟的人,卻說不應訂立維護自由競爭的法例,這本身就是先天性的矛盾。"
如果信奉自由經濟的人,對於以維護自由經濟、促進公平競爭(王岸然先生或許忘記了,這條是公平競爭法、不是自由競爭法)為名的法例,不加思索便加以支持,這些真的只是「號稱」信奉自由經濟的人。相信反對廿三條立法、質疑淫審條例之人,不全是想分裂國家或是淫穢之人吧﹖
文中又指
"法例原意固然是保護小企業的競爭空間,卻被說成會迫害他們,這是歪理論的表表者。既是中小企,By nature就根本沒有壟斷的能力,By nature就只可以做原告。"
似乎王岸然先生並未細讀咨詢文件,不知並非只是具有壟斷能力的企業或具有壟斷效果的行為才受監管,而是任何企業具有「嚴重削弱競爭的目的」的協議均為犯法;部分如操控價格等行為都會被假定為具有嚴重削弱競爭的目的。王岸然先生也許不知甚麼是unintended consequences.
對於曾淵滄先生的文章,他認為
"他(曾淵滄)說報販公會發通告要求販商要以報紙上的訂價賣報,不要自行減價,就是犯法;又說去年紥鐵工人聯會要求加薪而發動罷工,又是犯法。將工人的集體談判權與「操控價格」相提並論,不是無知而是有心張冠李戴。報販公會根本不是訂價者,又何來價格的「操縱」能力?「操縱」者只能是有實質控制價格能力的大財團,而不是為生計而提出卑微要求的人。"
原來集體談判權不是為求操控價格、表面上沒有定價能力的人提出的加價協議(或是卑微要求)就沒有削弱競爭的目的﹖如此說來,隨便找個甚麼研究組織定期卑微要求一下,繞過《競爭法》豈非「易過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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